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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十七分,九 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余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 一十四度,度余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万九千八百九。
土: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万九千三百三 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 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八 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二千七百五十六,行 十二度,度余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三 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 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 (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 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 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 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三 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余二万六千三百一十 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万七 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 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迟,日行十一分,二日, (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见 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 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余三万四千七 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
,天正甲
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
迟疾,并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议,时人少解历数,竟无异同之辨。唯太
旅贲中郎 将
法兴议,以为:
三
数微,五纬会始,自非
推测,穷识晷变,岂能刊古革今,转正圭宿。案 冲之所议,每有违舛,窃以愚见,随事辨问。案冲之新推历术“今冬至所在,岁 岁微差”臣法兴议: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恆度,而宿无改位。古历冬至, 皆在建星。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 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终无毫忒。《书》云:“日短星昴,以 正仲冬。”直以月维四仲,则中宿常在卫
,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世不易也。 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其置法所在, 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在《诗》“七月
火”,此夏正建申之时 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
,晷长一尺五寸,楚
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 犹西
,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封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 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即 时东
,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痛经,乃至于此。
冲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臣法兴议:夫日有缓急,故斗有 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虚盈,此不可革。冲之削 闰坏章,倍减余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 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 生人之大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又命上元日度发自虚一,云虚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兴议:冲之既云冬至 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 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
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
,室
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 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 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又令上元年在甲
。臣法兴议: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 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 《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 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
,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又令日月五纬,
会迟疾,悉以上元为始。臣法兴议:夫
会之元,则
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觕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 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 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 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 大过也。
臣法兴议:日有八行,各成一
,月有一
,离为九行,左
右疾,倍半相违, 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
七十九周有奇,迟 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
冲之随法兴所难辩折之曰: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沈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汉 朔,咸加该验。罄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汉时斛 铭,刘歆诡谬其数,此则算氏之剧疵也。《乾象》之弦望定数,《景初》之
度周 日,匪谓测候不
,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及郑玄、阚泽、王蕃、刘 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臣昔以暇日,撰正众谬,理据炳然,易可详密,此臣 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
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五星见伏,或 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之乖远,臣历所改定也。既沿波以讨其源, 删滞以暢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
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寻法兴所议六条, 并不造理难之关楗。谨陈其目。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 《书》,三事皆谬。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恐 非浅虑,所可穿凿”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其四, 历上元年甲
,术
明整,则苟合可疑。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无隙可乘, 复云“非凡夫所测”其六,迟疾
,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宜同。凡此众 条,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谨随诘洗释,依源征 对。仰照天晖,敢罄
。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恆度,而宿无改位。故古历冬至, 皆在建星”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或借号帝王以 崇其大,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古历舛杂,杜预疑 其非直。
《五纪论》黄帝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术,诡异纷然,则孰识 其正,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后人所造,此可 疑之据二也。殷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凿度》云殷历以八十一为日法。若《易纬》 非差,殷历必妄,此可疑之据三也。《颛顼》历元,岁在乙卯,而《命历序》云: “此术设元,岁在甲寅。”此可疑之据四也。《
秋》书
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 所据历,非周则鲁。以周历考之,检其朔日,失二十五,鲁历校之,又失十三。二 历并乖,则必有一伪,此可疑之据五也。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 久则后天。以
检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古历课今,其甚疏者,朔后天过二日 有余。以此推之,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得远。且却校《
秋》,朔并先 天,此则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据六也。寻《律历志》,前汉冬至日在斗
之际,度在建星,其势相邻,自非帝者有造,则仪漏或阙,岂能穷密尽微,纤毫 不失。建星之说,未足证矣。
法兴议曰:“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 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终无毫忒。”冲之曰:古术讹杂, 其详阙闻,乙卯之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当时,故其言可征也。汉武改创,检课 详备,正仪审漏,事在前史,测星辨度,理无乖远。今议者所是不实见,所非徒为 虚妄,辨彼骇此,既非通谈,运今背古,所诬诚多,偏据一说,未若兼今之为长也。 《景初》之法,实错五纬,今则在冲
,至曩已移日。盖略治朔望,无事检候,是 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异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