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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八(5/7)

教授他经学,他一听便能通晓义理。贺埸到很奇异,常说:“此儿当以明晓经义而致贵。”贺场去世后,贺琛家贫,常往返诸暨,以贩粟维持生活。闲暇时则学习经业,尤其通《三礼》。起初,贺疆在乡里聚徒教授经业,到这时他们又从贺琛学经业。

普通年间,刺史临川王征召他任祭酒从事史。贺开始在京城显才华,祖得知他有学识,就在文德殿召见他,与他谈论得很兴,对仆徐勉说:“贺噩的确有传世的学业。”于是补任王国侍郎,不久兼任太学博士,随即迁任中卫参军事、尚书通事舍人,参礼仪事。累经升迁任通直正员郎,舍人照旧。又任征西鄱王中录事,兼尚书左丞,期满实授。诏令贺琛编撰《新谧法》,至今施用。

当时皇太建议在大功的末时,可以冠嫁女。贺琛反驳他说:

令旨认为“大功的末时可以冠嫁女,但不得自行加冠礼自行婚礼”推求《礼记》文义,我对此解释还极疑惑。查考嫁冠的礼仪,本是由父亲主持,无父亲的人,才可自行冠礼,故称大功小功,并以冠为礼制;不衹说可以为,而己不可这样。小功的末时,既可得以自行嫁娶,而且也说“冠娶妇”,它的意思就更清楚了。因此先列二服丧,都写明冠,放在下句,正显明白娶的意思。既然显明小功自娶,即知大功可得自冠,这是用简略的语言表达旨意。如果说因父服大功丧,服小功丧,小功服丧轻,所以可得为冠嫁,大功服丧重,所以不得自嫁自冠,那么在小功的末时,没有说明父舆丧服的不同,就不应再说“冠”了。如果说小功之文已说明己可娶,大功之文不说己可冠,所以知服大功丧,不得自行嘉礼,但可得为冠嫁。我认为服丧不得行嘉礼,本是吉凶礼不可相互犯。虽在小功的末时,可得以行冠嫁,还是应需父亲得为他们主持冠嫁。如果父亲在大功的末时可以冠,说明吉凶礼之间无妨碍;吉凶礼之间无妨碍,怎能不得自冠自嫁?如果自冠自嫁对服丧的事情有妨碍,则冠独自可行?今允许他可冠而不许自冠,是贺琛所疑惑的。

又令旨推研“下殇小功不可娶妇,则降服大功亦不得为冠嫁”我考索此旨,如果说降服大功不可以冠,则降服小功也不可自冠自娶,造就是说凡是降服大功小功都不能冠娶。如是这样,《礼记》文应说降服则不可冠娶,岂能衹说下殇?今不言降服,祇举下殇,实有它的义。嫁与过继给别人为后,或有服丧再降,遇继给别人的人,对亲姊妹降服为大功;如果是大夫为为士的父亲服丧,又因为是以尊降服,则成为小功。逭对于冠嫁,意义没有差别。所以是这样,因为嫁则有承受自我,遇继别人则得传承重责,并想薄于此而厚于彼,此服虽降,而彼服则隆。过去为亲戚实服期丧,虽再降服,仍依照小功的礼仪,可冠可嫁。如果期服降大功,大功降为小功,祇是降一等级,降级是有规定的,而服末嫁冠,是没有差别的。衹有下殇之服,特别表明不娶的意思,衹因为年幼死去的缘故,天丧情,既没有受到他人厚待,又舆传重彼宗不同,嫌他年幼而服轻丧,顿成杀略,因此特别表明不娶,以表示本重之恩。所以凡是降服,冠嫁没有不同;衹有下殇,才明示不娶。它的意思是这样,则不得说大功的降服,皆不可以冠嫁。而且《礼记》说“下殇小功”,是说下殇则不得通用于中舆上殇,说小功则不得兼用于大功。如果实是大小功降服皆不冠嫁,上中二殇也不冠嫁,《礼记》不得衹说“下殇小功则不可”恐怕不是文意。此又是贺琛所疑惑的。

便听从贺琛的议论。

迁任员外散骑常侍。旧例尚书座位在南边,不穿貂衣;穿貂衣自贺琛开始。不久,迁任御史中丞,参礼仪事如先前。贺琛家产既丰,就买公主的宅第为住宅,被有司劾奏,因此事被免官。不久又任尚书左丞,迁任给事黄门侍郎,兼国博士,未受任,改任通直散骑常侍,领尚书左丞,并参礼仪事。贺琛前后任职,凡是郊庙祭祀诸礼仪,多半由他制定。每见祖,与他谈论常常时间很长,因此禁中人造样说:“上殿不下有贺雅。”贺遂的容止都很文雅,所以时人造样称呼他。迁任散骑常侍,参礼仪照旧。

当时,祖任用的官员,皆缘饰谄,害时政,贺堡于是启陈条例密封上奏说:

臣蒙受到了擢的恩典,然不能效力于一职;献忠言的重任,又不能荐一言。听说“慈父不喜无作为的儿,明君不容留无才能的大臣”,臣所以承受俸禄废寝忘,夜半而叹息。便言时事,列之于后。不能称作是谋略,宁可说是竭尽忠诚。独自藏在中,不告诉妻儿女。言辞无粉饰,写成后将草稿烧焚。或许得以听览,请试加审察。如果不允合,原谅我的戆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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