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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侯景叛
时,沈洙窜逃于临安,此时世祖在那裹,亲自跟从他习业。到
祖
辅政,封沈洙为国
博士,与沈文阿同掌仪礼。
祖受禅,沈洙被加员外散骑常侍,历任扬州别驾从事史、大匠卿。有司上奏,前宁远将军、建康令沈孝轨的门生陈三儿书札称主人的灵柩在周,主人奉使关内,由于想要迎丧,很久未返。这个月末就是第二周,主人弟
在此的,是到月末除灵,内外就吉?还是等待主人还情礼就申毕?帝以此事咨询左丞江德藻,江德藻议
:“王卫军说:‘久丧不葬,惟主人不变,其余亲人各终月数而除灵。’这是引《礼》之文论在家内有事故而未得葬的人罢了。沈孝轨既然在异域,虽已迎丧,回还日期无指望。诸位弟
如便不除灵,永绝婚嫁,此于人情,或许不太公允。中原沦陷之后,应当有类似事例,可咨询沈常侍详细议之。”沈洙议
:“礼有变正,又有从宜。《礼.小记》说:‘久而不葬的,惟主丧的不除灵,其余以麻终月数的解除丧服就可以了。’《注》说:‘其余指旁亲。’如郑玄所解,众人都应不除,王卫军所引,是礼之正。但是魏氏东关一役,既失亡尸棺材,葬礼无期,议以为礼无终
之丧,因而制使除丧服。晋氏丧
,或有死于寇虏之
的,无法迎殡,江左因而又申明其制。李胤的祖父,王华的父亲,都存亡不测,他们的
孙制服
时脱去丧服,这都是变礼之宜。沈孝轨虽然因奉使便要迎丧,但戎狄难亲,还期不测。我以为应该
盐过去的规矩,在此国内的,都应脱去丧服,毁灵附祭,如果丧棺得以回还,另行改葬之礼。白天下寇
,西朝倾覆,
落于绝远之地,情礼无法得申,像这类人,恐怕不止一二。宁可丧期无数,而不脱丧服,朝廷自应为此作
限制,以礼义决断恩情,通访博识之士,以礼折衷。”江德藻同意沈洙之议,上奏被允准。
世祖登位,沈洙改任通直散骑常侍,侍东
读。不久兼尚书左丞,领扬州大中正,改任光禄卿,侍读照旧。废帝继位,重又任通直散骑常侍,兼尚书左丞。改任戎昭将军、轻车衡
王长史,行府国事,兼带琅邪、彭城二郡丞。梁代旧的法律,测囚徒的办法是,每曰一上,开始于下午三时到五时,结束于夜裹九时到十一时。到比
郎范泉删定律令,以旧法测立时间太久,不是人所能忍受,划分其中的刻敷,每日二上。廷尉认为新律制太轻,请求集八座丞郎并祭酒孔奂、行事沈洙五舍人会同尚书省详议。此时
宗录尚书,集众人议之,都官尚书周弘正说:“不知狱中所测的人,有几人服罪?几人不服罪?必须先责取人名及数目并加罪目,然后再集。”得廷尉监沈仲由陈述,实行别制以后,有寿羽儿一人杀了寿慧,刘磊渴等八人偷了
仗家
渡北,依法测之,限期完毕仍不服罪。刘
朔犯了七次偷窃,依法测立,前后二日便服罪。陈法满被使封藏、背法受钱坐罪,没来得及上就服罪。弘正议
:“凡小大之狱,必应之以情,正言依准审案的五
方法,验它们的虚实,哪可全凭拷问鞭打,来判定罪刑。况且测人的时节,本不是古制,近代以来,才有此
方法。起始于下午三时到五时,结束于夜裹九时到十一时,难
是常人所能够忍受的?所以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没有人不服罪,冤枉的人便多了。早晚二个时间,同等刻敷,
退而求。于事才为折衷。假如说小促前期,致使实罪不伏,如再将时节延长,那么没有不错服罪的。况且人所能忍受的,原本即有
弱,人的立意,更有多途。至于如贯
鞭笞刺
,
上
无完肤,
就熏烤针刺并加致极,病重垂危仍不变移,哪关时间长短,鞭打而测的优劣?与其杀无辜者,宁可失之不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造就是古代圣王,重视此明法。我认为依范泉所著的律制,于事为妥。”舍人盛权议
:“比
范泉的新制,尚书周弘正的明议,都适合《虞书》惟轻的旨意,《殷颂》布正的言论。我私下寻思廷尉监沈仲由等列新制以后,共有狱囚十一人,其中所测的人十个,衹有一人服罪。我以为服罪的囚犯,狱官应明加辨析,尽考事理。如罪有可疑,自应重审另判,
到没有滥测;如罪有实际验证,才可重审测立;这样就枉与直有分别,刑罚与宽大合理了。范泉今讼述《汉律》,说‘死罪与除名,罪证明白,拷问鞭打已到,而抵赖隐瞒不服罪的,
罚应当列上’。杜预注说:‘
罚应当,指证验明白的罪状,列他抵赖隐瞒的意思。,我寻思旧制
刻严峻,一百人中不服罪者一个,新制宽大优厚,十人中不服罪者九人,参会两文,宽严是如此不同,
罚应当列上,未见改正。愚以为应付典法,更要详明‘
罚应当列上’之文。”沈洙议
:“夜间测立,缓急容易欺骗,应兼用滴
计时的漏壶,于事妥当。但漏壶刻制有久近之分,今古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