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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九(4/7)

签",又"疑其"下无"定"字。此句文字疑有讹脱。但南北朝时州长官的批示、命令必经典签复,所以说"事过典签",今从他本及北史。

[八] 皆有受纳据法绞上寻舍之又盗官遍略一事发 南本无"据法绞,上寻舍之"八字,当是脱文。北本、殿本依北史卷四七改作"皆有受纳,而谘取教判□盗官遍略一,时又除殿本讹"际"珽秘书丞兼中书舍人。还邺后其事皆发。"三朝本、百衲本、汲本、局本及册府卷七三○八六八六页并如上摘句。北齐书此传补时原文当同三朝等本,乃节录北史,括取大意,而"据法绞,上寻舍之"八字又为北史所无。合上"皆有受纳"一条观之,知此传虽北史,□非直钞,颇疑也采自某史钞,于北史本有增删,非补此传者所改窜。此段文字可通,北本乃补所不必补,今从三朝本。

[九] 文宣付从事中郎王士雅推检 北史卷四七"雅"字注"阙",册府卷七三○八六八六页亦无此字。通志卷一五五作"淹",乃涉下"平公淹"而衍。疑"士"下本阙一字,作"雅"也因涉下"推"字而衍误。

[一○] 文宣每见之 诸本"见"作"规",北史卷四七及册府卷七三○八六八六页作"见",南本据北史改。"规"是"规劝",于文义不协,当因涉上"陆元规"而讹,今从南本。

[一一] 为中劳使 北史卷四七"中"作"申"。疑"中"字讹。

[一二] 乃疏侍中尚书令赵彦侍中左仆元文遥侍中和士开罪状 三朝本、百衲本、北本、汲本、殿本无"侍中左仆元文遥"八字,南本、局本依北史卷四七增。下文祖珽明以"士开、文遥、彦"并提,这里不应删去文遥,北本也因知其不合,于"和士开"下加一"等"字。今从南本。

[一三] 珽乃讽御史中丞丽伯□令劾主书王□纳贿 诸本"□"作"律",百衲本作"□"。"丽伯□"当是"郦伯伟"之讹。伯伟历见魏书卷四二郦范传,本书卷三○崔暹传补,北史卷三○虑潜传、卷八一刘昼传及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二二李功曹墓志。其人乃郦范孙,名中,历官御史及冀州、仁州刺史,赵郡太守。武平四年五七三与卢潜等守寿,为陈所虏。祖珽当国在武平三年,这时伯伟为御史中丞,时间亦无不合。当是"郦"省作"丽","伟"讹作"□",当时彳旁常写作□,"□"即"律"字,三朝本已下各本遂径作"律。"

[一四] 街巷禁断行人□犬不听鸣吠 三朝本、百衲本、汲本,无"不听鸣吠"四字,南、北、殿、局四本及北史卷四七有但南本"不听"讹"不敢"。册府卷六九一八二四一页也有此四字,当是三朝等本脱去,今从北、殿诸本。

[一五] 虽知危急不遣救援 三朝本、百衲本、汲本"遣"作"追",下无"救援"二字。他本依北史改作。"不追"意谓不追其还邺,似亦可通。但当时城方被围,即使穆提婆对祖珽没有仇恨,也不应忽追刺史朝。今从他本。

译文

崔季舒,字叔正,博陵安平人氏。父瑜之,魏鸿胪卿。季舒少年时为孤儿。聪明机,涉猎经史,长于尺牍,有当世之才。十七岁,为州主簿,被大将军赵郡公琛重,并向神武作了推荐。神武亲自检查丞郎有无缺额后,补季舒大行台都官郎中。

文襄辅政,转季舒大将军中兵参军,并且十分地信他。认为在魏帝的旁,应该安置自己的心腹,故擢季舒为中书侍郎。文襄行中书监,将门下的大事移归中书理,由于季舒通音乐,所以内伎也统统隶属该。内伎属中书,从季舒开始。文襄每每向魏帝上书,或谏,或奏请,因文辞繁杂,季舒就帮助修改饰,所以就起到了很好的劝诫作用。静帝回报祖的霸朝,时常同季舒讨论,说:“崔中书是我的母。”转黄门侍郎,领主衣都统。季舒在魏廷,心却归顺了霸朝,密谋大计,均能参预。正是这样的缘故,使得宾客辐凑,倾心相接,而甚得声誉,其势力超过了崔暹。暹曾经在朝堂上背着人的面向季舒跪拜,说:“暹如果得到了仆之职,就该谢叔父您的恩德。”其权重达到了如此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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