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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6/7)

。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 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 三年则六十斤矣。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 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 官当徒一年;当者,三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者各加一 等。其累徒过九年者,二千里。

定讫,诏颁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毙, 斩则殊刑,除恶之,于斯已极。枭首轘,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 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彻骨侵肌,酷均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 枭轘及鞭,并令去也。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廕,旁及诸亲。役六年, 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于简策。 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人无犯之心,国有常 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自前代相承, 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 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至是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 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 法者众。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 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 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三年,因览刑奏, 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弘等,更定新律。除 死罪八十一条,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一 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 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于是置律博士弟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侍官 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 帝闻之,乃下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恆 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 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 律博士、尚书刑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写律文 断之。六年,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又 诏免尉迥、王谦、司消难三逆人家没者,悉官酬赎,使为编。因除孥 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死,不得驰驿行决。

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恆令左 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 立斩。每于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十年, 尚书左仆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非决罚之地。 帝不纳。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 者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于是 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 “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 杖,有决罚,各付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颎过甚,上大怒,命杖 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于殿杀人, 兵侍朗冯基固谏,帝不从,竟于殿行决。帝亦寻悔,宣冯基,而怒群僚之不 谏者。十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 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十三年,改徒及并为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 后决。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 复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婢,鬻粟以填之。是后盗边粮者,一升已上皆死, 家没官。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诸州县佐史,三年一代,经任者不得 重居之。十七年,诏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 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 听于律外斟酌决杖。于是上下相驱,迭行棰楚,以残暴为能,以守法为懦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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