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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5/7)

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 不、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之罪。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人 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 则否。凡死罪枷而拲,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 者,死罪已下锁之,徒已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唯 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十 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刑,一斤 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加笞者, 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者,皆任其 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蕃服,蕃服 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者, 皆甄一房为杂。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死罪者 一百匹。其赎刑,死罪五旬,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 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班之天下。其大略滋 章,条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时晋公护将有异志,宽政以取人心,然暗于 知人,所委多不称职。既用法宽弛,不足制弟僚属,皆窃其权,百姓愁怨, 控告无所。武帝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无所纵舍,用法严正,中 外肃然。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名为隶 。魏武关,隶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后,帝施 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其后又以齐之旧,未 改昏政,贼盗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盗 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三十匹 以上,正长隐五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浇诈颇 息焉。

宣帝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 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政 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祖所立《刑书要制》, 用法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又数 行肆赦,为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 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 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 十。又作礔历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 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 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 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以奏之,又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 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 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 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断。

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海公颎,上国、沛公郑译, 上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侍郎、保城县公韩浚, 比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 二,有绞,有斩。二曰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者,一千里居 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俱役三年。 近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 轘裂之法。其徒之罪皆减纵轻。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兄弟皆斩,家没官。又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 曰恶逆,五曰不,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犯 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 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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