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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5/7)

准。晋升封号为车骑大将军,开府、刺史职位和原来一样。徐羡之等人因为废杀皇帝的罪行,将要被死,王弘因为不是首谋,而且弟弟王昙首又被皇上所亲信。事情将要发生的时候,秘密派人告诉了王弘。徐羡之被杀以后,王弘调任侍中、司徒、扬州刺史、录尚书事,给仪仗三十人。皇上西征谢晦,他和彭城王刘义康留守,住在中书下省,带领卫队,司徒府暂时设置参军。元嘉五年(428)季,天气大旱,王弘引咎退位。在此以前,彭城王刘义康荆州刺史,镇守江陵,平陆县令河南人成粲给王弘写信,告诫他不可自满,同时陈述彭城王刘义康应该朝执政,竟陵王、衡王应该京据守各个重镇。王弘由此持自我请求。于是才把他降为卫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元嘉六年,王弘又上表陈述彭城王应该朝辅政,并且要求解除自己的扬州职务,刘义康由此代替王弘为司徒,和他分。王弘又辞让分。王弘广泛地熟悉政务,留心普通事情,研究时代要求,常常力求宽和公平,他给朝廷级官员的信中说:“同伍的人犯法,没有名人无罪的条文,然而每当审讯时,则有特殊照顾。如果常常给予宽大,则法令就废止无法执行了,依据事实行追究,则人们会觉得苛苦。恐怕应该重新制定。”当时的议论大多不同意,王弘认为:

“主张有名望的人,便不像平民那样牵连坐罪;作为平民,便要受有名望者的株连,这不是太偏谬了么?认为有名望的人可以不受同伍牵连的罚,而对他的家治罪,仆们多么悲苦啊?没有家的,可以用钱赎买。有的人在家乡修,与那些小人确实隔绝;又有的没有仆,官长二千石就应该亲临调查上报,据情况理。”又规定:主的人偷布帛五疋,普通人偷四十疋,都要以死刑。谈论的人都觉得太重。王弘认为:

“小吏无知,见了财货容易昏迷。有的由于疏忽怠慢,犯了刑律。应该提限额规定主的人偷十疋,普通人偷五十疋定为死罪,四十疋以充军。至于官长以上,蒙受国家的俸禄,侵利五疋就已经是大数,士人到了这地步,怎么还能加以同情?而且这些人士可杀不可贬,我认为应该上奏,由皇上的圣旨来决定。”

文帝采纳了王弘的建议。王弘又上书说:“旧时规定,人到了十三岁要服半役。现在四方无事,应该加以调整。请以十五至十六为半丁,十七为全丁。”被采纳。等弟弟王昙首去世,文帝哀悼不止,见了王弘泪叹息,而王弘只是脸严肃而已。随后彭城王刘义康告诉皇帝说:“昙首既是家宝,又是国,王弘的情却不太,为什么?”文帝说:“贤者的心思不可猜测。”他就是这样地受到谅。

元嘉九年,晋升为太保,兼中书监,其他职务依旧。这年去世。追赠为太保、中书监,给予节杖,加给羽葆、乐队,增加仪仗为六十人。谥号为文昭公,武帝的庙

王弘既然威望为众人所崇尚,行为必定遵循礼法。凡是他的动止行为和书信仪礼,后人都加以仿照,称为王太保家法。他虽然历任地方长官,却不经营财利,去世之后,家中并没有多余的资产。他为人随便,缺少威仪,一个客人怀疑他有忌讳,王弘说:“家讳与苏相同。”他格狭隘,如果有人违拗了他,就加以辱骂。少年时候曾在公城野家里玩掷游戏,等后来当了权,有人到王弘那里要求县官。这个人曾经因为掷犯过罪,王弘反问他说:“您可以通过游戏得到钱财,何必还要俸禄呢?”回答说:“不知公城野现在在哪里。”王弘沉默不语。自从负责选贤和了当朝总,即将对人加封官爵时,常常是首先谴责斥辱他一通,然后行;如果是态度和悦说话欣时,事情必然不成。有人问这是什么缘故,回答说:“帝王的爵位既然加封给别人,又加以抚,便成了与皇上分功,这便是猾地事奉君主。如果来求官爵的人没有官的可能,既然没有什么可以好给他,又不给好脸,就会结成很大的怨恨,这也是我所不愿意得到的。”问者心悦诚服。

○王僧达

王僧达自幼聪,父亲王弘为扬州刺史时,王僧达六七岁,遇到有诉讼的人,偷看了他们的讼词,认为有理。等到理重大案件时,也把它呈递上去,王弘认为案小,就留在了边。王僧达替他申辩理由,背诵讼词一句不差。他哥哥王锡朴实讷,缺乏风采。文帝听说王僧达从小聪慧,在德殿召见了他,他应对机,皇上非常赏识,把临川王刘义庆的女儿许给他为妻。

他少年好学,善于写文章,担任太舍人。因为托病而在扬列桥观看斗鸭,被有关门所检举,宽大没有追究。他生喜好鹰犬,和街上的少年互相比赛,又亲自宰。刘义庆听说后,让朋友和尚慧观到他家去观看,只见王僧达书放了一席,和他讨论起了文章,慧观应答不暇,十分赞。他诉说自己家中贫穷,求郡官,文帝想让他掌秦郡。吏郎庾仲文说:“王弘的儿既不适合秦郡官长,王僧达也不官资格。”于是搁置下来。调任太,为母亲守丧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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