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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午至酉 半,以时馀加之;卯至午半,酉至
半,以减时馀。加之若满时法者,乃去之,加 于辰,即
之于前也。减之若不足者,减半辰,加时法,乃减之,即退之于后也。 馀为定时馀。乃如月蚀法,
午卯酉为仲,辰戌丑未为季,寅申已亥为孟。日
前 后各一时半外,不注日蚀。
推内
日不蚀术
夏五月朔,加时在南方三辰,先
十三时外,六月朔,后
十三时外者,不蚀。 启蛰毕清明,先
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巳西者,亦不蚀。
暑,毕寒
, 后
十三时,值盈,加时在己巳东者,亦不蚀。
推外
日蚀术
不问
之先后,但去
一时内者,皆蚀也。若先
二时内者,值盈二时外者, 亦蚀。若后
二时内,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其夏去
二时在南方三辰者,亦蚀。 若去分至十二时内,去
六时内者,亦蚀。若去
分三日内,后
二时内者,亦 蚀。秋分三日内,先
二时内者,亦蚀。诸去
三时内,星伏如前者,亦蚀。
推月蚀分术
置去
分。其在冬,先后
皆去不蚀分二时之数。若在于
,先
去半时,后
去二时。夏即依定。若在于秋,先
去二时,后
去半时。若不足去者,蚀既, 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
,已 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
推月蚀所起术
若在外
,初起东北,蚀甚西北。若在内
,初起东南,蚀甚西南。十三分已 上,正东起。推皆据正南而言。
推日蚀分术
置去
分。若
冬至已后,毕于立
,皆均减十二万八百,馀为不蚀分。不足 减者,反以
分减之,馀为不蚀分。亦减望差为定法。其后
值缩者,直以望差为 定法,不须减之。自
启蛰,初日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后日减一千八百一十分,置 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
分。毕于芒
。自
夏至,日减二 千四百分,毕于白
。自
秋分,毕于大雪,皆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但不足减者, 皆如前,反以
分减之,讫,皆为不蚀。若
冬至,毕于小寒,不蚀分依定。若
大寒,毕于立夏,后去
五时外,皆去不蚀分一时。时差值减者,先
减之,后
加之。不足减者,蚀既。时差值加者,先
加之,后
减之。不足减者,蚀既。乃 为定分,以十五乘之,以定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
,已 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也。
推日蚀所起术
若在外
,初起西南,蚀甚东南。若在内
,初起西北,蚀甚东北。十三度已 上,正西起。亦据正南而言之。
求日
所在术
以所
气辰刻及分,与后气辰刻及分相减。馀乘
气日算,以十五除之。所得 以加减所
气为定日
人。从冬至至夏至,日
减之,日
加之。从夏至至冬至, 日
加之,日
减之。
馀为定刻及分。
武德九年五月二日校历人前历博士臣南
明
校历人前历博士臣薛 弘疑
校历人算历博士臣王 孝通
监校历大理卿清河县公崔 善为
夜漏半
右依武德元年经,加于漏刻日
没二十四气下。
推月蚀加时术
右加有蚀之望,以百刻乘定小馀,日法而一,以课所近气不满夜半者,命日以 甲
算上注历。
推月蚀亏初复满先造每箭更筹用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