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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分。
限:五万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内限:一千二百一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时法:二万九千一十八。
推
分术
置
上元已来积月,以
会法去之。馀,以朔差乘之。满
会法,又去之。仁 均本术,武德年加
差七百七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馀为所求年天正朔
平
分。求望平
分术,以望分加之,满去如前,为平分。次月平分术,其朔望,
冬 至气内,依平为定。若
小寒已后,日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立
。自
启 蛰,毕于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后日减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小满。置初日 所加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加平
分。自
芒
,毕于夏至,依平为定。 加之,满
会法,即去。馀为定
分。其朔
灾
,若
小寒,毕于雨
,及立夏, 毕于小满,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其朔
时
分, 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星伏去 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其朔望,
小暑已后,日减气差一千二百分, 毕于
暑。自
白
,毕于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分。自
立冬,初日减六 万三千三百分,后日减二千一百一十分,毕于小雪。置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 数以减之,馀以减平
分也。自
大雪,亦依平为定。减若不足者,加
会法,乃 减之。馀为定
分。其朔
分,如
限内限已上,
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 不减气差。
推
在内外及先后去
术,其定
分不满
分法者,为在外
。满去之,馀为 在内
。其馀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
分。以时法约之得一,为去先
时数。
限 已上,即以减
分法。馀为去后
分,亦以时法约之,为时数。望则月蚀也。其朔 在内
者,朔则日蚀。或虽在内
去
而远,在外
去
而近,亦为蚀也。
推月蚀加时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