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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3/4)

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监司提举。"从之。

六年二月,诏:熙河路守有阙,给毡三千领、万张,运送之。八月,从环庆路赵禼之请,以神臂弓一千、箭十万给之。未几,赐兰会路药箭二十五万。

七年,陕西转运副使叶康直言:"秦凤路军见阙名计四百三十余万,使一一为之,非十余年可就,乞自京给赐。"诏量给之。

俭约。有司造将官甲,以生丝染红,代牦尾为沥,帝惜之,代以他。于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无不尽心焉。弓曰阔闪促张弓,罢长弰旧法。矢曰减指箭。牌以栾竹穿为之,以易桐木牌。改素铁甲为编挨甲。其法密,乃刘昌祚、尹抃、阎守勤等所定制度云。

八年十月,诏内外所造军,以见余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罢遣之。

元祐元年,诏:三路既罢保甲团教,其甲各送官收贮,勿得以破损拘民整治。八月,诏太仆少卿遵惠,会工及军监内外作坊及诸州都作院工之数,以要切军立为岁课,务得中,他非要切,并权住勿造。于是数年之间,督责少弛。

绍圣三年,有司言:"州郡兵备,全为虚文,恐缓急不足备御。请稍推行熙宁之诏,常令封桩、排垛,依杂队法。"从之。

元符元年,诏江、湖、淮、浙六路合造神臂弓三千、箭三十万。

二年,臣僚奏乞增造神臂弓,于是军监所造岁益千余弓。是岁,诏河北沿边州城、楼橹、械、各务修治,有不治者罪之。

先是,二广路土丁令依熙宁指挥修置械。三年,知端州萧刓上疏,极言伤财害民,其弊非一,乞住买枪手械。疏奏不报。

崇宁初,臣僚争言元祐以来因循弛废,兵不犀利。诏复令诸路都作院创造修治,官吏考察一如熙宁时矣。时有诏造五十将械,从工请,令内外共造,由是都大提举内外制造军所之名立焉。

初,从邢恕之议,下令创造兵车数十乘,买以驾。已而蔡硕又请河北置五十将兵,且为兵车万乘。蔡京主其说,吏旁缘而因为民害者矣。

崇宁三年,河北、陕西都转运司言:"兵车之式,若用许彦圭所定,则车大而费倍。若依往年二十将旧式,则轻小易用,且可省费。"诏卒以许彦圭式行之。时熙河转运副使李复先奏曰:"今之用兵,与古不同。古者征战有礼,不为诡遇,多由正途,故车可行而敌不敢轻犯。今之用兵,尽在极边,下砦驻军,各以保险为利,车不能上。又战阵之,一一退,车不能及,一被追袭,遂非己有。臣屡观戎之间,虽粮糗、衣服、械不能为用,况于车乎?臣闻此车之造,许彦圭因姚麟以其说。朝廷以麟熟于边事,而不知彦圭轻妄、麟立私恩以误国计。其车比于常法阔六七寸,运不合辙,东来兵夫牵輓不行,以致典卖衣,自赁,终日而六七里,弃车而逃者往往而是。夫未造则有材、顾差夫匠之扰;既成,又难运致,则为诸路之患有不可胜言者矣。彦圭但图一官之得,不知有误于国,此而不诛,何以惩后!今乞便行罢造,已造者不复运来,以宽民力。"其后,彦圭卒得罪。

元丰之时,河北、河东路军,每季终委逐路职司更互考察。元祐罢之。四年,因工之请,复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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