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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内郡首
,遂得
券归营,恐相习成风,有害军政。乞自今应军人首
,并须会问逃亡赦限,依今来招谕指挥:若系赦后逃亡,即乞依条施行。"从之。
大观三年,枢密院备臣僚言云:"自陕西路提
刑狱吴安宪始陈招诱逃亡厢禁军之法,乃著许令投换改刺之令。自此诸弊浸生,军律不肃。朝廷
见其弊,已严立法,然尚有冒名一节,其弊未除。请如主兵官旧曾占使书札、作匠、杂技、手业之徒,或与统辖军员素有嫌忌、意
舍此而就彼,或所
逃亡数多,
避谴责,辄将逃军承逃亡之名便与请给。既避谴责,又冒请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军士多怀擅去之心者,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若加重赏,申以严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从之。
四年,枢密院言:"诸路及京畿逃亡军数居多,虽赦敕立限许首,终怀畏避。若诸路专委知州、通判或职官一员,京畿委知县,若招诱累及三百人以上,与减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于理为便。"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军政大备,无可议者。比多逃亡者,缘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严故也。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敛,二曰举放营债,三曰聚集赌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过远,六曰单
无火聚。似此虽
有条禁,而犯者极多。
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将官岁终立定赏罚条格外,诏诸路提刑司,每岁终将本路州军不系将禁军见
及逃亡人数,参互比较,
最多最少
各一州知、通职位姓名,申枢密院。"从之。
三年十一月,开封少尹陈彦修言:"诸厢收到寒冻赤
共五千七百余人,其间逃军数多,合行措置。今
依押送逃军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员付与系押送人,各踏逐稳便官屋安泊,依居养法关请钱米存养,候晴和,
押前去。所有沿路支破
券,并依本府押送逃军法,请于合破
券等外,更量支盘缠。"诏:"每人支盘缠钱三百,衲袄一领,候二月晴
即行发遣。"
四年,尚书省着令:"诸禁军差发
戍未到军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获,虽会恩,
如捕获法;上军首
或捕获,会恩,
依七日内法;下军本名应
者,
千里。若本
辄停留,与同罪,虽该赦仍依
法。"从之。
五年,立钱监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诏:"逃卒颇多,仰宣抚司措置以闻。"童贯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
免罪之文,缘内有元犯虽首
,于常法尚合移降移
者,即未敢赴官自陈。
乞在京并京畿、京西、陕西、河东路逃军,自今指挥到日,通未满赦限共一百日,许令首
免罪,依旧军分职次收
。仍免本司本营问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经冬祀赦后,犹有移降移
,特与原免。若限满不首,则依常法科罪。凡逃军系在京住营,依限于在京首
者,令所隶军司当日押赴本营。若见
戍者,即破
券转押赴本路驻泊州军,并依前项指挥免罪,依旧收
。凡逃军在外,依限首
者,并于所在日破米二升,其县、镇、砦并限当日解本州军,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职员
押,仍沿路给破
,
付前路州军,转送住营去
。如见
戍,即转驻泊州军收
。凡首
军人,并不许投换他军。凡所在当职官,如能于限内用心招收逃军,措置转送住营或
戍
收
,候满,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开封府取索到营、
戍
公文,验人数,最优者申宣抚司取旨推恩。"并从之。
三年,诏:"江、浙军前等
应逃窜军兵,并特放罪,许于本将见
军路分州县首
,依旧给请,随
权行收
。若走往他
,或于住营去
首获,即令所在官司逐旋发遣赴本将应副使唤。仍委逐路安抚、钤辖、提刑司觉察,如所在辄敢隐芘,或逐司不行觉察,并论违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