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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放而堪充军者,给例
刺充厢军。今京城里外间有盗贼,皆是豪猾,无所畏惮,虽经断罪,顽恶弗悛,若依上条刺充厢军,不惟得
壮之用,又且收集
黠不复为盗。如允所请,则自内及外皆可见之施行。"从之。
七月,陕西五路制置使钱盖言:"都
使者陈求
请招刺保甲五万充军。缘比来陕右正兵数少,全籍保甲守御,及运粮诸役差使外,所余无几,若更招刺五万充军,则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难以选择,兼虑民情惊疑,别致生事。
乞令州县晓谕保甲,取其情愿;如未有情愿之人,即乞令保甲司于正丁余数内选择。通赴阙人共成七万,可以足用。"从之。是月,钱盖奏:"陕西募土人充军,多是市井乌合,不堪临敌。今折彦实支陕西六路铜钱各十万缗,每名添钱十千,自可
择少壮及等杖人,可得正军一万,六路共得六万人。"从之。
十月,枢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锐及胆勇人并
猎
生
。"从之。又奏:"福建路有忠义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军人并听应募。如有武艺
、实有胆勇、众所推服、愿应募为
领人者,依逐项名目权摄
领,各以所募人数借补官资。"从之。
十一月,京城四
共十万人,黄人黄旗满市。时应募者多庸匄,殊无斗志。闰十一月,何{卤木}用王健募奇兵,虽
瓢行乞之人,亦皆应募,仓卒未就纪律。奇兵
,殴王健,杀使臣数十人,内前大扰。王宗濋斩渠魁数人,乃定。及
战,为铁骑所冲,望风奔溃,歼焉。
十二月,诏:"诸军诈效蕃装,焚劫财
,限十日赍赃自首,与免罪。"仍召募溃兵收
。给
焉。
逃亡之法,国初以来各有增损。熙宁五年诏,禁军奉钱至五百而亡满七日者,斩。旧制,三日者死。初,执政议更法,请满十日。帝曰:"临阵而亡,过十日而首,得不长
乎。"安石曰:"临阵而亡,法不计日,即
斩刑。今当立在军兴所亡满三日,论如对寇贼律?"枢密使蔡
请沿边而亡满三日者斩。安石曰:"沿边有非军兴之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贼及军兴而已。"帝曰:"然。"文彦博固言:"军法臣等所当总领,不宜轻改,如前代销兵乃生变。"安石曰:"前代如杜元颖等销兵,乃其措置失当,非兵不可销也。且当萧俛时,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给,安得不减?方幽州以朱克
等送京师,请毋遣克
还幽州煽众为
,而朝廷乃令克
等飘泊京师,久之不调,复遣归北。克
所以复
,亦何预销兵事?"彦博曰:"国初,禁军逃亡满一日者斩。仁宗改满三日,当时议者已虑坏军法。"安石曰:"仁宗改法以来,活人命至多,然于军人逃亡,比旧不闻加多,仁宗改法不为不善。"帝乃诏增为七日。
元丰元年,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
军为盗,听捕斩,赏钱。"诏坐条札韶照会:"如所犯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三年六月,诏:"军士、民兵逃亡随军效用,若首获,并械送所属,论如法。虽立战功不赏,仍不许以功赎过。令随军榜谕。"
四年,诏沈括:"奏以军前士卒逃亡,溃散在路,本非得已,须当急且招安。卿可速
朝旨
榜,云闻战士止是不禁饥寒,逃归其家,可各随所在城砦权送纳
甲,请给粮
,听归所属。节次
招抚数以闻。"
崇宁四年九月,枢密院言:"熙河都总
司旧无兵籍,乞令诸将各置籍,日
有无开收,旬
元额、见
及逃亡事故细目,申总
司,本司揭贴都簿,委机宜一员逐时
摘
检。"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