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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建炎三年,诏将作监并归工
。绍兴三年,复置丞,仍兼总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员。十一年,诏依司农、太府寺,置长、贰一员。隆兴初,
室无所营缮,职务简省,百工
用属之文思院,以隶工
;本监惟置丞一员,馀官虚而不除。乾
以后,人材甚多,监、少、丞、簿无阙,凡台省之久次与郡邑之有声者,悉寄俓于此,自是号为储才之地,而营缮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责焉。
【军
监】国初,戎
之职领于三司胃案,官无专职。熙宁六年,废胃案,乃
唐令置监,以从官总判,元丰正名,始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监掌监督缮治兵
什
,以给军国之用,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利
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
戈、甲胃、剑戟战守之
,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给材,旬会其数以考程课,而输于武库,委遣官诣所隶检察。凡用胶漆、
革、材
必以时,课百工造作,劳逸必均,岁终阅其良否多寡之数,以诏赏罚。
成则
呈便殿,俟阅试而颁其样式于诸
。即要会州建都作院分造
械,从本监比较而
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员,绍圣中复置。政和三年,应御前军
监所颁降军
样制,非长、贰当职官不得省阅,及传写漏
,论以违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隶官属四:东西作坊,掌造兵
、旗帜、戎帐、什
,辨其名
,谨其缮作,以输于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视
利钝以为之赏罚。作坊
料库,掌收铁锡、羽箭、油漆之属。
角场,掌收
革、
角,以供作坊之用。南渡置御前军
所,建炎三年,诏军
监并归工
,东西作坊、都作院并
军
所。绍兴三年,复置丞一员,令工
相度合
职事归之。十一年,诏复置长、贰各一员。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赵
厚守军
监,宗室为寺监长、贰自此始。
隆兴初,诏置造军
,已有军
所隶工
,本监惟置丞一员。乾
五年,复置少监及簿,六年,以少监韩玉往建康
检
,以奉使军
少监为名。是年,复置监一员。淳熙初元,诏戎
非
毋辄
所,由是呈验浸省。二年,钱良臣以少监总领淮东财赋;八年,沈拨复以监长长。诸监长贰自是始许总饷外带,然二人实初兼版曹职事。嘉定十四年,岳珂独以军
监总饷淮东。是后,戎所、作坊已备官于下,宥府、起
并提纲于上,监居其间,事务稀简,特为储才之所焉。
【都
监】旧隶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专置监以领之。判监事一人,以员外郎以上充,同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并以京朝官充。
遣丞一人
外治河埽之事,或一岁再岁而罢,其有谙知
政,或至三年。置局于澶州,号曰外监。
元丰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泽、河渠、津梁、堤堰疏凿浚治之事,丞参领之。凡治
之法,以防止
,以沟
,以浍写
,以陂池潴
。凡江、河、淮、海所经郡邑,皆颁其禁令。视汴、洛
势涨涸增损而调节之。凡河防谨其法禁,岁计茭揵之数,前期储积,以时颁用,各随其所治地而任其责。兴役以后月至十月止,民功则随其先后毋过一月,若导
溉田及疏治壅积为民利者,定其赏罚。凡修堤岸、植榆柳,则视其勤惰多寡以为殿最。南、北外都
丞各一人,都提举官八人,监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职莅事;即
机速,非外丞所能治,则使者行视河渠事。
元丰八年,诏提举汴河堤岸司隶本监。先是,导洛
汴,专置堤岸司。至是,亦归之有司。元祐四年,复置外都
使者。五年,诏南、北外都
丞并以三年为任。七年,方议回河东
,乃诏河北、京西漕臣及开封府界提
,各兼南、北外都
事,绍圣元年罢。元符三年,诏罢北外都
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复置。重和元年,工
尚书王诏言,乞选差曾任
官谙练者为南、北两外丞,从之。宣和三年,诏罢南、北外都
丞司,依元丰法,通差文武官一员。
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隶有:街
司,掌辖治
路人兵,若车驾行幸,则前期修治,有积
则疏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