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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一十五(4/7)

拘收司,(咸平四年置。)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财利未结绝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都理欠司,(雍熙二年,三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废。)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负官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凭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支破之事。凡支官,皆覆视无虚谬,则印署而还之,支讫,复据数送勾而销破之。

开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诸州申牒之籍,发放以付三,兼掌发放、勾凿、驱、受事。

发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太平兴国年中置。)

勾凿司,掌勾校三公事簿帐。

驱司,掌督京城诸司库务末帐,京畿仓场库务月帐凭由送勾,及三支讫内外奉禄之事。

受事司,掌诸解送诸名籍,以发付三

衙司辖官二人,以判开拆司官及内侍都知、押班充。掌大将、军将名籍,第其劳而均其役使。

勾当公事官二员,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厢检计、定夺、检、覆验、估剥之事。

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诸公事。

勾当诸司、步军粮料院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文武官诸司、诸军给受奉料,批书券历,诸仓库案验而禀赋之。

勾当步军专勾司官一人,以京朝官充。(旧以三班。)掌诸军兵逃亡收并之籍,诸司库务给受之数,审校其欺诈,批历以送粮料院。

以上并属三司使。元丰官制行,罢三司使并归

翰林学士院 翰林学士承旨 翰林学士 知制诰 直学士院 翰林权直 学士院权直 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凡立后妃,封亲王,拜宰相、枢密使、三公、三少,除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加封,加检校官,并用制;赐大臣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批答及诏书;馀官用敕书;布大号令用御札;戒励百官、晓谕军民用敕榜;遣使劳问臣下,宣。凡降大赦、曲赦、德音,则先草;大诏命及外国书,则本取旨,得画亦如之。

凡拜宰相及事重者,晚漏上,天御内东门小殿,宣召面谕,给笔札书所得旨。禀奏归院,内侍锁院门,禁止。夜漏尽,;迟明,白麻,合门使引授中书,中书授舍人宣读。其馀除授并御札,但用御宝封,遣内侍送学士院锁门而已。至于赦书、德音,则中书遣吏持送本院,内侍锁院如除授焉。凡撰述皆写画,请印署而,中书省熟状亦如之。若已画旨而未尽及舛误,则论奏贴正。凡禁所用文词皆掌之。乘舆行幸,则侍从以备顾问,有献纳则请对,仍不隔班。凡奏事用榜,关白三省、枢密院用谘报,不名。

凡初命为学士,皆遣使就第宣诏旨召院。上日,敕设会从官,宥以乐。元丰中,始命佩鱼,自蒲宗孟始。见执政议事则系鞵),盖与侍从异礼也。政和三年,渊明请以前后所被旨及案例,修为本院敕令格式。五年,御书《摛)文堂》榜赐学士院。靖康元年,吴幵等奏:"大礼锁院,麻三以上,系双学士宿直分撰,乞依故事。"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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