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十九。
月平行:十三度、分三十六、秒八十七太。
已上分、秒母皆同一百。
求天正十一月经朔
转: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以转周分及秒去之,不尽,满日法除之为日,不满为余秒,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
转日及余秒。(若以朔差日及余秒加之,满转周日及余秒去之,即次朔加时
转日。)
求弦望
转:各因其月经朔加时
转日及余秒,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上弦、望及下弦经日加时
转日及余秒。
求朔弦望
转朏朒定数:置
转余,以其日算外损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其四七日下余如初数已下者,初率乘之,初数而一,以损益朏朒为定数。如初数已上者,以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而一,用减初率,余加朏朒为定数。其十四日下余如初数已上者,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而一,为朏朒定数。
求朔弦望定日:各置经朔、弦、望小余,以
气、
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满与不足,
退大余,命己卯,算外,各得定日日辰及余。定朔
名与后朔
名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其月内无中气者为闰月。(凡注历,观定朔小余,秋分后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
一日;
分后定朔日
分差如
分之日者,三约之,用减四分之三;定朔小余及此数已上者,亦
一日;或当
亏初在日
已前者,其朔不
。弦、望定小余不满日
分者,退一日;望若有
亏初在日
已前者,定望小余
满日
分,亦
一日。又月行九
迟疾,有三大二小;日行盈缩累增损之,则有四大三小,理数然也。若俯循常仪,当察加时早晚,随其所近而
退之,使不过三大二小。)
求定朔弦望加时日所在度:置定朔、弦、望约余,副之,以乘其日盈缩分,万约之,所得,盈加缩减其副,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之,各得其日加时日躔黄
宿次。
求平
日辰:置
终日及余秒,以其月经朔加时
泛日及余秒减之,余为平
其月经朔加时后日算及余秒,以加减其月经朔大、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平
日辰及余秒。(求次
者,以
终日及余秒加之,大余满纪法去之,命如前,即次平
日辰及余秒。)
求平
转朏朒定数:置平
小余,加其日夜半
转余,以乘其日损益率,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下朏朒积为定数。
求正
日辰:置平
小余,以平
转朏朒定数朏减朒加之,满与不足,
退日辰,即正
日辰及余秒;与定朔日辰相距,即所在月日。
求经朔加时中积:各以其月经朔加时
气日及余,加其气中积及余,其日命为度,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秒,即其月经朔加时中积度及分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