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等,用减
历分,为
定分;如不足减,即返减之,余
一位,加
历分,为
定分;
以四十二除,为
之大分;
九百六十以下返减之,如九十六而一,为
之大分,命十为限。(《乾元》置
前后分,以
差加减之,为定
分;在九百二十以下为
,以上去之为
。在
以九十四、在
以二百一十三除为大分,余同《应天》。《仪天》置
限去
定分,减七百二十八,
限以上为
历
,以
限去之,余减
限为
历
分,以下者为
历
分,亦减三百一十七,如限除之,皆
一位,各命十为限,余同《应天》。)
月
分:置黄
内外前后分,如
限三百四十以下者,
既;以上者,返减末准,余以一百二十一除,为月
之大分。(其
五分以下,在
正前后八刻内,以二百四十二除为
之大分,命十为限。)其前后分,以九百以上
或
或不
之限,(
元
定分在七 百五十二以下,
既;以上,返减末限,以二百六十四除之为大分。仪天
减
加前后 定分九百一十二半,在既限以下、
既以上,以去
分减之,以月
法除之为大分。)
日月
亏初复末:(《乾元》谓之求定用刻,《仪天》谓之求日月泛用分、求亏初复末。)百通日月
之大小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各如其日离分,为定用分;加
定余,为复末定分;减之,为亏初定分。其月
,以
限减定用分,用减
甚,为亏初定分;如不足减者,即以
限分如望定余为
定分,余却依日
加减,各得月
亏初、复末定分也。(《仪天》月以五百八十八,日以五百二十九、秒二十乘所
分,退一等,半之,为定用刻。《仪天》日以五百四十五、秒四十,月以六百六,皆乘所
分,其小分以本母除,从之,为泛用分;其
又视去
定分在一千七百二十六以下增半刻,八百五十六以下又增半刻,以一千三百五十乘,以辰定分除,为定用刻;皆减定朔、望小余为亏初,加之为复末。)
日
起亏:(《乾元》谓之求日
初起。)视距
分如四百二十以上者,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如以下者,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凡
八分以上者,皆初起正西,复于正东。(《仪天》、《乾元》日在
历,初起西北;在
历,初起西南,余并同《应天》。)
月
起亏:(《乾元》谓之月
初定,《仪天》谓之月
初起。)月在内
,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月在外
,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凡
八分以上者,初起正东,复于正西。(《乾元》《仪天》以内
为
历,外
为
历,余皆同《应天》。而《仪天》又法云,此法据古经所载,以究天
,
在午中前后一辰之内,其余方若要的验,当视日月
时所在方位
下,审祥黄
斜正、月行所向,起亏、复满皆可知也。)
带

:(《仪天》谓之求带

见
分数。)视其日
分,如在亏初定分以上、复末定分以下,即带

。
甚在
分以下,以
分减复末定分,为带
差;
甚在
分以上者,以亏初定分减
分,为带
差;以乘
定分,满定用而一,日
以四十二、
以九十六、月一百二十一除之,为带
之大分,余为小分。(《乾元》各以
甚余与其日晨昏分相减,余为带
差;其带
差在定用刻以下者,即带

;以上者,即不带

也。以带
差乘所
之分,满定用刻而一,所得以减所
之分,即带

所见之分也。其朔日
甚在昼者,晨为已
之分,昏为所残之分;若
甚在夜,昏为已
之分,晨为所残之分。其月
,见此可以知之也。《仪天》以
甚余减晨昏分,余为
前分,不足者,返减
甚,余为
后分,以乘所
之分,其
分以本母通之,从其小分,满定用分除之,所得以本母约之,不满者,半以上为半
,半以下为半弱,即得带

之分数也。其日、月
甚在
前者,为所残之分,在
后者,为已退之分。)
更
:(《乾元》、《仪天》谓之月
定
。)各置亏初、
甚、复末定分,如晨分以下者加晨分,昏分以上者减去昏分,皆以更分除为更数,不尽,以
分除之为
数。命初更,算外,即得所求。(《乾元》法同。《仪天》倍其日晨分,以五除之为更分,又以五除之为
分。乃视所求小余,如晨分以下加晨分,昏分以上减去昏分,求更
并同《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