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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五十四为时差,乃视
甚余,如半法以下,返减半法,余为初率;半法以上者,半法去之,余为末率;满一百一收之,为初率;以减末率,倍之,以加
甚余,为
定余;亦加减初、末率,为距午退分;置之,皆如求发敛加时术
之,即日、月
甚辰刻及分也。)

限:置黄
内、外分,如初准已上、末准已下为
限。望
限则月
,朔
限则日
。月在黄
内则日
,在外则不
,望则无问内、外皆
。末准已下为
后分;初准以上者,返减中准,为
前分。(《乾元》置
定分,在初限以上、末限以下,为
限,余同《应天》。《仪天》置朔、望
月行
历日及余秒,如前限以上、后限以下者,为
限。望
限则月
,朔
限、月
历则日
。如后限以下为
后限,以上以减
中日及余秒为
前限,各得所求。)
盈缩历:(《乾元》、《仪天》不立此法。)置朔定积,如一百八十二日、六千二百二十三以下为
盈日分;以上者去之,余为
缩日分。
黄
差:(《乾元》谓之求晷差。《仪天》谓之求黄
差。)置其朔
历盈、缩日及分,如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皆以一千五百乘,为泛差;如四十五日以下,返减之,余为初限日,一百三十七日以上者减去之,余为末限日及分,以六十七乘,半之,用减泛差,以乘距午分,以元法收为黄
定分;
盈,以定分午前内减外加、午后内加外减;
缩,以定分午前内加外减,午后内减外加。(《乾元》置
气日,以距冬至之气,以十五乘之,以所
气日通之,以一百八十二日以下为
历,以上者去之,为
历。置
历分,在四十五日以下,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等,为泛差;在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只用三十三、秒三十为泛差;一百三十七以上者去之,余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位,用减三十三、秒三十为泛差;皆以距午分乘为晷差。《仪天》二至后日益差至立
、立秋,得一百一十三、小分六十二半,立夏、立冬后每日损,以宗法乘之;冬至、立冬后三气用四十四万二千三百八十四,夏至、立夏后各三气用二十七万九千八百五十八除,为
差;以
甚距午正刻乘其日
差,为定差;冬至后,甚在午正东,
减
加;甚在午正西,
加
减;夏至后即返此;立冬初日后,每气益差二十、秒四十四,至冬至初日加六十二、秒三十二;自后每气损差二十、秒四十四,终于大寒,甚在午正西,即每刻累益其差,
历加,
历减。)
赤
差:(《乾元》谓之求离差,《仪天》谓之求赤
差。)置
盈缩历日及分,如九十一日以下,返减之,为初限日;以上者,用减一百八十二日半,余为末限日及分;四因之,用减三百七十四,为泛差;以乘距中分,如半昼分而一,用减泛差,为赤
定分;盈初缩末内减外加、缩初盈末内加外减。(《乾元》计
、秋二分后日加
气日,以十五乘,在九十以下,以九十一乘,退为泛差;九十一以上去之,余以九十一乘,退一等,以减八百一十九,为泛差;二分气内置
气日,以九十一乘,退为泛差;以半昼刻而一,以乘距午分,用加减泛差,为离差;
甚在
没以前者,不用求离差,只用泛差,
分后
加
减,秋分后
减
加。《仪天》二分后益差至二至,积差皆二千八百二十六,自后累减至二分空,冬至后日损三十一、小分八十,夏至后日益三十、小分十五,又以宗法乘积差,各以盈缩初末限分除之,为日差;乃以末限累增、初限累损,各为每日
差;又以半昼刻数约其日
差,以乘
甚距午正刻,所得以减
差,余为定数。余同《乾元》。)
日
差:依黄、赤二差,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
差。(二历法同。)
距
分:(《乾元》谓之去
分。《仪天》谓之去
定分。)置
前后分,以黄、赤二差加减之,为距
分。如月在内
不足减者,返减
外
,不
;如月在外
不足减,返减
差,为返减
内
即有
。(《乾元》置
历去
前后分,以
差合加减者,依其加减,所得为去
前后定分。月在
历,去
前后分不足减者,即返减
差,
前减之,余者为得
历
后得减之,余者为
历
前定分,并不
限。月在
历,去
前后分不足减者,亦返减
差,
前减之,余者为
历
后定分,
后减之,余者为
历
前定分,并
限。《仪天》应
差,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余同《乾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