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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科差。设如一谋无内,有
婢二三百
者,有
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平均。正隆兴兵时,朕之
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
,岂可谓平。朕于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往年散置契丹
,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安业。安礼虽尽忠,未审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新
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至二十二年八月,始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

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
主事
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分路推排。
九月,诏:“毋令富者匿隐畜产,贫
或有不敢养
者。昔海陵时,拘括
畜,绝无等级,富者幸免,贫者尽拘
官,大为不均。今并
实贫富造籍,有急即
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民
通检既定,设有产
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屡推排也。”上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臣者,能推排中都
力。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
力钱至六十余贯,视其他奉使无如臣多者。但小民无知,法
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不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二十六年,复以李晏等分路推排。二十七年,奏晏等所定
力之数。上曰:“朕以元推天下
力钱三百五万余贯,除三百万贯外,令减五万余贯。今减不及数,复续收二万余贯,即是实二万贯尔,而曰续收,何也?”对曰:“此谓旧脱漏而今首
者,及民地旧无力耕
,而今耕
者也。”上曰:“通检旧数,止于视其营运息耗,与房地多寡,而加减之。彼人卖地,此人买之,皆旧数也。至如营运。此
则彼弱,
者增之,弱者减之而已。且
力之数盖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数不在多寡也。朕恐实有营运富家所当
者,反分与贫者尔。”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六月,命为国信使之副者,免增
力。又命农民如有积粟,毋充
力,钱慳之郡,所纳钱货则许折粟帛。九月,以曹州河溢,遣
百禄等推排遭垫溺州县之贫乏者。明昌元年四月,刑
郎中路伯达等言:“民地已纳税,又通定
力,比之浮财所
差役,是为重并也。”遂详酌民地定
力,减十之二。尚书
言,中都等路被
,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余贯。明昌三年八月,敕尚书省:“百姓当丰稔之时不务积贮,一遇凶俭辄有阻饥,何法可使民重谷而多积也。”宰臣对曰:“二十九年,已诏农民能积粟免充
力。明昌初,命民之
力与地土通推者,亦减十分之二,此固其术也。”承安元年,尚书省奏:“是年九月当推排,以有故不克。”诏以冬已
,比事毕恐妨农作,乃权止之。二年冬十月,敕令议通检,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检后,距今已十年,旧
贫弱者众,傥迟更定,恐致
亡。”遂定制,已典卖
业,止随
推收,析
异居者许令别籍,
绝及困弱者减免,新
者详审增之,止当从实,不必敷足元数。边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于是,令吏
尚书贾执刚、吏
侍郎
汝砺先推排在都两警巡院,示为诸路法。每路差官一员,命提刑司官一员副之。三年九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
力钱二百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贯四百九十文,旧额三百二万二千七百十八贯九百二十二文,以贫乏除免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一十一贯。除上京,北京、西京路无新
增者,余路计收二十万二千九十五贯。泰和二年闰十二月,上以推排时,既问人
浮财
力,而又勘当比次,期迫事繁,难得其实,敕尚书省,定人
力随时推收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时止拘浮财
力以增减之。泰和四年十二月,上以职官仕于远方,其家
力有应除而不除者,遂定典卖实业逐时推收,若无浮财营运,应除免者,令本家陈告,集坊村人
推唱,验实免之。造籍后如无人告,一月内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标附于籍。五年,以西京、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旧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万三千余贯,遂减为二十八万七千余贯。五年六月,签南京
察司事李革言:“近制,令人
推收
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增新
,销旧弱,庶得其实。今有司奉行灭裂,恐临时冗并,卒难详审,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
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违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诸
税务,
税讫房地,每半月
数申报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仍敕
力既随业,通推时止令定浮财。八年九月,以吏
尚书贾守谦、知济南府事蒲察张家
、莒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同本路
察司官一员,推排诸路。上召至香阁,亲谕之曰:“朕选卿等随路推排,除推收外,其新
消乏
,虽集众推唱,然消乏者勿销不尽,如一
力元三百贯,今蠲免二百五十贯犹有未当者。新
勿添尽,量存其力,如一
可添三百贯,而止添二百贯之类。卿等各宜尽心,一推之后十年利害所关,苟不副所任,罪当不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