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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3/4)

十三顷七十五亩,三百四。迭剌、唐西二五飐,五千五百八十五,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内正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三,一万八千八十一。)垦田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五千六十六。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禄人一、及农民避课役,为僧者。大定初,天下才三百余万,至二十七年天下六百七十八万九千四百四十九,四千四百七十万五千八十六。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为良。省臣取公牒可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丹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京路及中都路二税,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农桑为本,今商贾之外又有佛、老与他游,浮费百倍。农岁不登,殍相望,此末作伤农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为僧、者。是岁,奏天下六百九十三万九千,四千五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万一千余石,除官兵二年之费,余验计之,五斗,可为四十四日之。上曰:“蓄积不多,是力农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议所以使民务本广储之,以闻。”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税,凡一千七百余,万三千九百余,此后为良为驱,皆从已断为定。明昌六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凡言女直士,不须称女直字。卿等误作回避女直、契丹语,非也。今如分别民,则女直言本,汉及契丹,余谓之杂。”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汉七百二十二万三千四百,四千八百四十九万四百,力钱二百六十万四千七百四十二贯。泰和七年六月,敕,中,有役则多逃避,有司令以次代之,事毕则复业,以致大损不逃之。令省臣详议。宰臣奏:“旧制太轻。”遂命课役全逃者徒二年,赏告者钱五万。先逃者以百日内自首,免罪。如实销乏者,内从御史台,外从察司,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七百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八,四千五百八十一万六千七十九。(增于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五,增八百八十二万七千六十五)。此金版籍之极盛也。

及卫绍王之时,军旅不息,宣宗立而南迁,死徙之余,所在为虚矣。日耗,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民不堪命,率弃庐田,相继亡去。及屡降诏招复业者,免其岁之租,然以国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以故多不敢还。兴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悬赏募人捕亡,而复虑动,遂命依已降诏书,已免债逋,更招一月,违而不来者然后捕获治罪,而以所遗地赐人。四年,省臣奏:“河南以岁饥而赋役不息,所亡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复业者,论如律。”时河壖为疆,烽鞞屡警,故集庆军节度使温迪罕达言:“亳州旧六万,自南迁以来,不胜调发,相继逃去,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野无居民矣!”

通检推排

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行征之制也。金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余,民之贫富变更,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无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凡监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面责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诉者,则血淋离,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州稍平。五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多寡、贫富轻重,适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力,自通检以来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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