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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皆先决讫,然后发遣合属,带鐐居役。应
役人,随有金银铜铁
冶、屯田、堤岸、桥
一切等
就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放还,充警迹人。诸盗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获同伴者,仍依例给赏。其于事主有所损伤,及准首再犯,不在原免之例。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
府决
,仍申合
上司照验。
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复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结。
诸
盗持仗但伤人者,虽不得财,皆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二年半;但得财,徒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死,余人
远。不持仗伤人者,惟造意及下手者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一年半,十贯以下徒二年;每十贯加一等,至四十贯,为首者死,余人各徒三年。若因盗而
,同伤人之坐,其同行人止依本法,谋而未行者,于不得财罪上,各减一等坐之。
诸窃盗始谋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财者,五十七;得财十贯以下,六十七;至二十贯,七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贯,徒一年,每一百贯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诸盗库藏钱
者,比常盗加一等,赃满至五百贯以上者
。
诸盗驼
驴骡,一陪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一百七,
军。盗
者,初犯为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
军。盗
者,初犯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
军。盗驴骡者,初犯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羊猪者,初犯为首五十七,刺放,为从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徒三年。盗系官驼
者,比常盗加一等。
诸剧贼既款附得官,复以捕贼为由,
取民财者,计赃论罪,
远。诸
盗再犯,仍刺。
诸
盗杀伤事主,不分首从,皆
死。诸
夺人财,以
盗论。诸以药迷瞀人,取其财者,以
盗论。诸白昼持仗,剽掠得财,殴伤事主;若得财,不曾伤事主,并以
盗论。诸官民行船,遭风著浅,辄有抢虏财
者,比同
盗科断。若会赦,仍不与真盗同论,征赃免罪。诸
盗
外国,其边臣执以来献者,赐金帛以旌之。诸盗乘舆服御
者,不分首从,皆
死。知情领卖,克除价钱者,减一等。
诸盗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诸守库军,但盗库中财
者,
死,会赦者仍刺之。诸内藏典守,辄盗库中财
者,
死。诸造钞库工匠,私藏合毁之钞
库者,杖一百七。监临失关防者,笞三十七。诸盗印钞库钞者,
死。诸检昏钞行人,盗取昏钞,为监临搜获,不得财者,以盗库藏钱
不得财加等论,杖七十七。诸烧钞库合
检钞行人,辄盗昏钞
库分使者,刺断。诸盗局院官
,虽赃不满贯,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诸工匠已关
库
料,成造及额余外,不曾还官,因盗
局者,断罪,免刺。诸盗已到仓官粮,而未离仓事觉者,以不得财论,免刺。诸盗官员符节,比常盗加一等,计赃坐罪。诸盗官府文卷作故纸变卖者,杖七十七,同窃盗,刺字;买卷人笞四十七。
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凌迟
死,仍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均征烧埋银。诸图财陷溺人于死,幸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诸图财杀死他人
婢,即以图财杀人论。诸
盗主财而逃,送其逃者,辄杀其
而取其财,即以
盗杀人论。
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
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
死。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
。诸盗发诸王驸
坟寝者,不分首从,皆
死。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产,一分没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