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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欺
男妇,已成者
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妇归宗。和
者皆
死。男妇虚执翁
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
死;虚执翁
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杖一百七,发付夫家从其嫁卖。妇告或翁告同。若男妇告翁
已成,却问得翁
欺
未成,男妇妄告重事,笞三十七,归宗。诸欺
义男妇,杖一百七,欺
不成,杖八十七,妇并不坐。妇及其夫异居当差,虽会赦,仍异居。诸男妇与
夫谋诬翁欺
,买休
离者,杖一百七,从夫嫁卖,
夫减一等,买休钱没官。诸与弟妻
者,各杖一百七,
夫
远,
妇从夫所
。诸嫂寡守志,叔
者,杖九十七。诸与同居侄妇
,各杖一百七,有官者除名。诸
侄妇未成者,杖一百七。诸与兄弟之女
,皆
死;与从兄弟之女
,减一等;与族兄弟之女
,减二等。诸居父母丧欺
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妇人归宗。诸
私再犯者,罪加二等,妇人听其夫嫁卖。诸因
偷递家财,止以
论。诸雇人之妻为妾,年满而归,雇主复与通,即以
论。因又与杀其夫者,皆
死。诸
犯
,父
首,仍坐之,诸
不理首原。诸
生男女,男随父,女随母。诸僧尼
士女冠犯
,断后并勒还俗,诸
人幼女者
死,虽和同
,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诸年老
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赎。诸十五岁未成丁男,和
十岁以下女,虽和同
,减死,杖一百七,女不坐。诸
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诸
妻前夫男妇未成,及
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三男
一妇者,皆
死,妇人不坐。
诸职官犯
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禄人犯者同。诸职官求
未成者,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诸职官因谑
民妻,致其夫弃妻者,杖六十七,罢职,降二等杂职叙,记过。诸职官

民妻未成,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职官因
,买
民妾,
非
所捕获,止以买
民妾论,笞三十七,解职别叙。诸监临官与所监临囚人妻
者,杖九十七,除名。诸职官与倡优之妻
,因娶为妾者,杖七十七,罢职不叙。诸监临令人
污所
寡妇者,杖八十七,除名。诸蛮夷官擅以籍没妇人为妻者,杖八十七,罢职记过,妇人笞四十七。
诸主
妻者,不坐。诸
有女,已许嫁为良人妻,即为良人,其主辄欺
者,杖一百七,其妻纵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愿为婚者,减元议财钱之半,不愿者,追还元下聘财,令父收
,为良改嫁。诸
主女者,
死。诸以傔从与命妇
,以命妇从
夫逃者,皆
死。诸
主妻者,
死。诸
与主妾
者,各杖九十七。诸良民窃
婢生
,
随母还主,
窃良民生
,
随母为良,仍异籍当差。诸
婢相
,笞四十七。
诸夫受财,纵妻为倡者,夫及
妇、
夫各杖八十七,离之。若夫受财,勒妻妾为倡者,妻量情论罪。诸和
,同谋以财买休,却娶为妻者,各杖九十七,
妇归其夫。诸夫妻不睦,夫以威
,
其妻指与人
者,杖七十七,妻不坐,离之。诸婿诬妻父与女
者,杖九十七,妻离之。诸夫指
而弃其妻,所指
夫辄停妻而娶之者,两离之。
诸
夫
妇同谋杀其夫者,皆
死,仍于
夫家属征烧埋银。诸因
杀其本夫,
妇不知情,以减死论。诸妻与人
,同谋药死其夫,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依例结案。诸妇人为首,与众
夫同谋,亲杀其夫者,凌迟
死,
夫同谋者如常法。诸夫获妻
,妻拒捕,杀之无罪。诸与无夫妇
,约为妻,却殴死正妻者,
死。诸与
妇同谋药死其正妻者,皆
死。诸妻妾与人
,夫于
所杀其
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
之夫,并不坐。若于
所杀其
夫,而妻妾获免,杀其妻妾,而
夫获免者,杖一百七。诸
夫杀死
妇者,与故杀常人同。诸求
不从,殴死其妇,以
盗持仗杀人论。诸两
夫与一
妇皆有宿约,其先至者因斗杀其后至者,以故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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