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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二(6/7)

领济南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领德州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领益都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领大同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领济宁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领兴和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领晋宁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领顺州稻田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领怀庆稻田提领所,提领一员。

领檀州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领大宁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领蓟州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领真定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设官同上。

领赵州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设官同上。

领保定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设官同上。

领冀州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设官同上。

领汴梁等打捕鹰房纳绵等提领所,设官同上。

广衍库,大使一员。

山炭场所,大使一员。

缮工司,秩正三品,卿二员,少卿二员,丞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兼提控案牍、勾承发架阁各一员,令史四人,译史二人,知印二人,怯里赤一人,典吏三人,掌人匠营造之事。天历二年置。其属附见:

金玉珠翠提举司,达鲁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司吏四人。

大都织染提举司,提举二员,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司吏四人。

大都杂造提举司,达鲁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司吏四人。

富昌库,大使一员,副使一员,库二人,攒典一人。

内史府,秩正二品。内史九员,正二品;中尉六员,正三品;司四员,正四品;谘议二员,从五品;记室二员,从六品;照磨兼勾承发架阁库,从八品;掾史八人,译史四人,知印、通事各二人,宣使五人,典吏二人。至元二十九年,封晋王于太祖四斡耳朵之地,改王傅为内史,秩从二,置官十四员。延祐五年,升正二品,给印,分司京师,并分置官属。

延庆司,秩正三品,掌王府祈禳之事。使三员,正三品;同知二员,正四品;典簿一员,从七品;令史二人,译史、知印、通事各一人,奏差二人。至元二十七年置。

断事官,秩正三品,理王府词讼之事。断事官一十六员,正三品;经历、知事各一员,令史三人。

典军司,秩从七品,掌控鹤百二十有六人,典军二员,副使二员。大德四年置。

随路诸民匠打捕鹰房都总府,秩正二品,总四斡耳朵位下计民匠造作之事。达鲁赤二员,都总一员,同知一员,副总二员,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令史四人,奏差二人。至元二十四年置。官吏不常调,凡斡耳朵之事,复置四总以分掌之。

领保定等路阿哈探儿诸人匠总府,秩从二品,掌太祖大斡耳朵一切事务。达鲁赤、总、同知、副总各一员,知事一员,吏二人。至元十七年置。

领曹州东平等路民匠提举司,秩从五品,达鲁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至元十七年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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