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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主禫服诣祠堂,祗荐禫事。
其在远闻丧者,始闻,易服,哭而行。至家,凭殡哭,四日而成服。若未得行,则设位,四日而变服。若既葬,则先哭诸墓,归诣灵座前哭,四日成服。齐衰以下闻丧,为位而哭。若奔丧,则至家成服。若不奔丧,四日成服。凡有改葬者,孝
以下及妻、妾、女
,俱緦麻服,周亲以下素服。不设祖奠,无反哭,无方相魌
,余如常葬之仪。既葬,就吉帷灵座前一虞。孝
以下,
就别所,释緦服素服而还。
洪武二十六年四月,除期服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
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
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但遣人致祭。”从之。
士庶人丧礼
《集礼》及《会典》所载,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损益。洪武元年,御史
元侃言:“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竟无哀戚之情,甚非所以为治。乞禁止以厚风化。”乃令礼官定民丧服之制。
五年诏定:“庶民袭衣一称,用
衣一、大带一、履一双,裙袴衫袜随所用。饭用粱,
钱三。铭旌用红绢五尺。敛随所有,衣衾及亲戚禭仪随所用。棺用
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红。明
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车以衾覆棺。志石二片,如官之仪。茔地围十八步。祭用豕,随家有无。”又诏:“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
,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僣犯分,力不足者称贷财
,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
,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又谕礼
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
。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
服纪
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年,《孝慈录》成,复图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
尚书
谅等奏曰:“周《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
为父母,庶
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
、众
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宁。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
麻布为之,不
下边。曰齐衰,以稍
麻布为之,
下边。曰大功,以
熟布为之。曰小功,以稍
熟布为之。曰緦麻,以稍细熟布为之。
其叙服有八。曰斩衰三年者:
为父母,庶
为所生母,
为继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
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女在室为父母,女嫁被
而反在室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
祖父母承重者;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及为所后祖父母承重;夫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
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为夫。
曰齐衰杖期者:嫡
众
为庶母;嫡
众
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
母、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
曰齐衰不杖期者:父母为嫡长
及众
,父母为女在室者,继母为长
及众
,慈母为长
及众
;孙为祖父母,孙女虽适人不降,
曾皆然;为伯叔父母;妾为夫之长
及众
,为所生
;为兄弟,为兄弟之
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为嫡妻;嫁母、
母为其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
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
;继母改嫁为前夫之
从己者;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妇人为夫亲兄弟之
,妇人为夫亲兄弟
女在室者;女
嫁为父母;妾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祖为嫡孙;父母为长
妇。
曰齐衰五月者:为曾祖父母。
曰齐衰三月者:为
祖父母,为继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
嫁者;父母为众
妇,为女之
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
妇;妇人为夫之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父母,为夫之兄弟之
妇,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
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及为兄弟与兄弟之
,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妻为夫本生父母;为兄弟之
为人后者。
曰小功五月者: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
,为祖姑在室者,为从祖姑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兄弟之妻;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为嫡孙妇,为同堂姊妹之
嫁者,为孙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为姊妹之
;妇人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
及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曰緦麻三月者:为族曾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为族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为曾孙玄孙,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为再从兄弟之
,女在室同,为祖姑、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
嫁者,为兄弟之孙女
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
嫁者,为
母,为舅之
,为姑之
,为姨之
,为外孙,为婿,为妻之父母,为兄弟孙之妇,为同堂兄弟
之妇,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外孙妇,为甥妇;妇人为夫之曾祖、
祖父母,为夫之叔伯祖父母,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为夫兄弟之曾孙,为夫之同堂兄弟,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孙女同,为夫再从兄弟之
,为夫兄弟之孙妇,为夫同堂兄弟
之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妻,为夫同堂姊妹,为夫之外祖父母,为夫之舅及姨,为夫之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女
嫁为本宗叔伯祖父母,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为本宗同堂兄弟之
女,为本宗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为本宗同堂姊妹之
嫁者;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嘉靖十八年正月,谕辅臣:“昨居丧理疾,阅《礼记-檀弓》等篇,其所著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
全仪。虽曰‘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绖,所司之制不一,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
为仪节,俾归至当。”于是礼
议丧服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订,画图注释,并祭葬全仪,编辑成书备览。
译文
洪武元年三月,派遣官吏祭祀仁祖陵墓。
洪武二年,加陵号英陵。
礼
尚书崔亮请求命令太常举行祭告礼。
博士孙吾与说:“陵墓的制度,没有哪个朝代比汉代更齐备的了,最初没有祭告的礼制。
庙号、陵号不同。
庙号是改变对大行皇帝的称呼,必定记上册谧,告之于神明,陵号却是后代罐位帝王用来识别先后而已。
希望罢除英陵的祭告。”崔亮说:“漠光武帝加先人陵号为昌,宋太祖加
、曾、祖、父的陵号为钦、康、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