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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六志一百三十一(3/6)

海申明公法,于租界争理权,于洋华工谋保护,且预防涉内治云。九月,使劳文罗斯来华递国书,并呈书籍及五穀各,请换中国书籍、穀,许之。

九年三月,遣镂斐迪充使中国大臣,递国书,前使劳文罗斯回国。四月,中国使大臣蒲安臣在俄病卒,特予一品衔,给恤银万两。

十年正月,致朝鲜函,请中国代达,谓将以兵船前往商办事务。中政府以权宜许为转达。旋接朝鲜咨,谓使所投封函,专为曩年商船来韩,一遭风遇救,一人没货无,以为一救一害,相悬太甚,请究治。朝鲜以己国无残害船之事,不允所请,并请中国降旨开谕使。使以降旨开谕,是以属国相待,不受。乃以兵船抵朝鲜胁之。朝鲜人不服,与力争,并报中国牒使解之。十二月,请援例开琼州商埠。

十一年二月,许国领事官代办瑞士国商务。瑞士国一名苏益萨,又称绥沙兰,其商船至中国,向以无约小国不设领事官,至是请领事官代办商务。使牒称遂次兰国,总署覆使,以瑞士事务祗可照料,不能兼摄,至通商纳税等事,仍照向来无约各国祗许在海通商,其内地岸及内地游历设局招工等事,均不得一律均霑。使照覆更正遂次兰为瑞士。领事虽得照料瑞士国商务,不得称瑞士国领事官。十二年,穆宗亲政,随英、法、俄、德请觐见。十三年,使镂斐迪回国,以艾忭为驻华全权大臣,觐见面递国书。

光绪二年十一月,旗昌公司归并中国招商局,南洋大臣沈葆桢奏请给价银二百二十万两,报可。四年,使大臣陈兰彬等莅呈递国书,旋请设领事,言华人侨约二十馀万,不设领事,无以保护华民。奏,许之。五年,前统领格兰忒来华。值日本灭琉球,政府因格兰忒将游日本,讬其转圜。格兰忒至日本,函劝中国与日本各设领事,保护琉球中,其南近台湾,为中国属地,割隶中国,北近萨岛,为日本属地,割隶日本。两国均不允。又请派员会议,卒不得要领。

六年七月,遣使臣安吉立及修约使臣帅腓德、笛锐克来华,请与中国大臣议事,总署以闻。并言:“同治七年中国与续增条约,其第五款内有‘两国人民任便往来得以自由’等语。近来金山土人嫉华人夺其工作,不能相容,上年议院曾有限制华人之议,经其总统据约批駮。去年彼国开议,又苛待华人,经副使臣容闳牒外,言与约不符,始将此例停止。是华人在彼得有保护者,惟恃续增条约之力居多。今遣使来华,恐有删改续增条约之意,请派员商议。”奏,命总署大臣宝鋆、李鸿藻为全权大臣,与使议约。初,续约第五款祗言两国人民往来及游历贸易久居等人,无“华工”字样。至是,使安吉立等递修约节略,内称华工分住各不下十万人,于本国平安有损,请整理限制禁止。总署以禁止一层与旧约不符,惟限制一层尚可酌拟章程。安吉立等以章程须由本国议院酌定,此次来华,祗求中国一言,许其自行定限。总署遂奏,与安吉立等议定四款:凡传教、学习、贸易、游历人等仍往来自由,其已在华工亦仍旧保护,惟续往承工之人,定人数年数限制,不得凌。遂画押盖印,期一年两国御笔批准互换。既而金山于中国招商局和众有额外加徵船钞货税之事。使国大臣陈兰彬等请乘派人来华议约之际与涉。时使安吉立亦牒总署,询中国徵收国各船税钞与徵收中国及别国船税钞是否相同,又中国在常关纳税钞之船是否均与新关纳税钞之船相同各等语。又将两国商民贸易有益之事,及两国商民争讼申明观审办法,加约款。总署以商民贸易一款,原可随时商办,观审一款,本烟台条约所载,此次申明与原议亦无。因与定议,仍候两国御笔批准互换。明年六月钤印。

八年三月,与朝鲜结约通商,遣总兵萧孚尔为全权大臣,乘兵船往议约。朝鲜遣余允植赴保定谒见李鸿章,请代为主持,与使商议。使旋所拟约稿,其约稿未提明朝鲜为中国属。鸿章请删改,萧孚尔执不允。会署使何天爵在京,与总署议,允增“属”字样,而内治外仍许朝鲜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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