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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四章釐为二十四条。
其固有籍章,第一,凡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均属中国国籍者,其疑有三: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生于父死以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第二,若父母均无所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见之弃兒,同。
其
籍章,第三,凡外国人原
中国国籍者,准其呈请
籍。其必
备之款五:一,寄居中国接续至十年以上者;二,年满二十岁以上,照其国法律为有能力者;三,品行端正者;四,有相当之赀财或艺能,足以自立者;五,照其国法律,于
籍后即应消除本国国籍者。其本无国籍人原
中国国籍者,以年满二十岁以上,并
备前项第一、第三、第四款者为合格。第四,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于中国者,虽不备一至四各款,得由外务
、民政
会奏请旨,特准
籍。第五,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妇人嫁与中国人者;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私生
,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私生
,母为中国人,父不原认领,经其母认领者。如有此等情事之一,均作为
籍。惟妇女嫁与中国人,须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馀款以照其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第六,凡男
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
应随同
籍。其照其国法律并不随同销除本国国籍者,不在此限。若其妻自原
籍,或
籍人自原使未成年之
籍者,虽不备第三条一至四各款,准其呈请
籍。第七,
籍人成年之
现住中国者,唯不备第三条一至四各款,亦准呈请
籍。第八,凡
籍人不得就之官职:一,军机
、内务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二,各项武官及军人;三,上下议院及各省谘议局议员。此等限制,特准
籍人十年以后、馀
籍人二十年以后,得由民政
请旨豁免。第九,凡呈请
籍者,应声明
籍后遵守中国法律,及弃其本国权利,
甘结,并由寄居地方公正绅士二人各
保结。第十,凡呈请
籍者,应
呈所在地方官,详请所
长官咨请民政
批准牌示,给予执照为凭。其在外国者,应
呈领事,申由
使大臣,或径呈
使大臣咨
存案。
其
籍章,第十一,凡中国人原
外国国籍者,应先呈请
籍。第十二,凡中国人准
籍,其款有四:一,无未结之刑、民诉讼案件;二,无兵役之义务;三,无应纳未缴之租税;四,无官阶及
。第十三,凡中国人妇女嫁与外国人者;以外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私生
,父为外国人,其父认领者;私生
,母为外国人,其父不原认领,经其母认领者。如有此等事情之一,均作为
籍。惟妇女嫁与外国人,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馀款以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第十四,凡男
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
一并作为
籍。若妻自原留籍,或
籍人原使其未成年之
留籍,准其呈明,仍属中国国籍。第十五,凡妇女有夫者,不得独自呈请
籍。其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无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请
籍。第十六,凡中国人
籍者,所有在内地特有之利益,一律不得享受。第十七,凡呈请
籍者,应自行
甘结,声明并无第十二条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经发觉情事。第十八,凡呈请
籍者,应
呈本籍地方官,详请该
长官咨请民政
批准牌示。其在外国者,应
呈领事,申由
使大臣,或径呈
使大臣咨
。其未经呈请批准,不问情形如何,仍属中国国籍。
其复籍章,第十九,凡因嫁外国人而
籍者,若离婚或夫死后,准其呈请复籍。第二十,凡
籍人之妻,于离婚或夫死后,及未成丁之
已达成年后,均准呈请复籍。第二十一,凡呈准
籍后,如仍寄居中国接续至三年以上,合第三条三、四款者,准其呈请复籍。其外国人
籍后又
籍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二,凡呈请复籍,应由原籍同省公正绅商二人
保结,并
呈所在地方官,详请所
长官咨请民政
批准牌示。第二十三,凡复籍者,非经过五年后,不得就第八条所列各款之官职。第二十四,本条例自奏准奉旨后,即时施行。
此外改籍为良,亦有清善政。山西等省有乐
,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编为乐籍。雍正元年,令各属禁革,改业为良。并谕浙江之惰民,苏州之丐
,
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五年,以江南徽州有伴儅,宁国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甚有两姓丁
村庄相等,而此姓为彼姓执役,有如
隶,亦谕开除。七年,以广东蜑
以船捕鱼,粤民不容登岸,特谕禁止。准于近
村庄居住,与齐民一
编
保甲。乾隆三十六年,陕西学政刘嶟奏请山、陕乐
、丐
应定禁例。
议凡报官改业后,必及四世,本族亲支皆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广东之蜑
,浙江之九姓渔船,诸似此者,均照此办理。嘉庆十四年,又以徽州、宁国、池州三府世仆捐监应考,常为地方所讦控,上谕:“此等名分,总以现在是否服役为断。如年远文契无考,著即开豁。”
八旗人丁,定例三年编审一次,令各佐领稽查已成丁者,增
丁册。有隐匿壮丁
官,伊主及佐领、领
各罚责有差。凡壮丁三百名为一佐领,后改定为二百名。康熙四年,令满洲、蒙古佐领内馀丁多至百名以上,原分两佐领者,听。雍正四年,谕八旗都统及直省驻防都统、将军等,
与佐领、骁骑校、领
,将新旧壮丁逐
开明,并编审各官姓名,保结送
。其未成丁,及非正
良家
弟,并应除人丁,验实开除。五年,令凡编审丁册,每
书另
某人某官,无官则曰閒散某,上书父兄官职名氏,傍书
弟及兄弟之
,及
下若
人。或在籍,或他往,皆备书之。其各省驻防旗员兵丁,及外任文武各官
弟家属,令各将军、督抚造册咨送该旗。乾隆六年,令八旗编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
饷之人,皆造
丁册,分别正
开
,
下于各名下开写三代履历。其
下人祖父或系契买,或系盛京带来,或系带地投充,分别注明。正
之
弟,均作正
分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