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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五志九十(4/10)

理事官。康熙三年,六科止留满、汉各一人。五年,改都给事中为掌印。雍正初,以六科内升外转,始隶都察院。凡城、仓、漕、盐与御史并差,自是台省合而为一。光绪三十二年,省六科名,别铸给事中印,额定二十人。

通政使司通政使,初制,满员二品,汉员三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三品。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定正三品。副使,初制,满员三品,汉员四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四品,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定正四品。参议,初制,满员四品,汉员五品。顺治十六年并定正五品。俱满、汉各一人。其属:经历司经历、正七品。知事,初制四品,后改正七品。满、汉各一人。笔帖式,满洲六人,汉军二人。

通政使掌受各省题本,校阅送阁,稽覈程限,违式劾之。洪疑大狱,偕、院豫议。副使、参议佐之。经历、知事,分掌纳文移。其兼领者:登闻鼓?,以参议一人分直,知事帅役巡察。笔帖式,满洲、汉军各一人,掌叙雪冤滞,诬控越诉者论如法。

初,顺治元年,诏:“自今内外章奏,俱由通政司封。”置满、汉通政使各一人,左通政使各一人。汉右通政使二人。乾隆十年省一人,十三年俱省。左参议,满、汉各二人。康熙五十三年省汉一人。乾隆十三年各省一人。右参议,汉二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一人。乾隆十三年俱省。满、汉司务各一人。后改经历。知事,满洲二人、汉军一人。乾隆十七年改满、汉各一人。康熙六十一年,以登闻鼓?笔帖式来属。故事,通状、通政司状。鼓状,登闻院状。纷争无已。自控诉者赴都察院,以给事中或御史一人主受诉讼,至是停科差,改隶本司。乾隆十三年,改左通政使为副使,去左、右衔;参议亦如之。光绪二十四年,省内阁,寻复故。二十八年,以改题为奏,职无专司,复省。

大理寺卿,初制,满员二品,汉员三品。顺冶十六年并定为三品。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定正三品。少卿,初制,满员三品,汉员四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四品。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定正四品。俱满、汉一人。其属:堂评事,初制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七品。康熙六年升五品,九年定正七品。满洲一人。司务?司务,满、汉各一人。左、右寺丞,初制,满员四品,汉员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六品。康熙六年升五品。九年仍改定正六品。满洲、汉军、汉俱各一人。左、右评事,汉各一人。笔帖式,满洲四人,汉军二人。

卿掌平反重辟,以贰刑。与刑、都察院称三法司。凡审录,刑定疑谳,都察院纠覈。狱成,归寺平决。不协,许两议,上奏取裁。并参豫朝廷大政事。少卿佐之。寺丞掌覈内外刑名,质成长官,参纠谳。评事掌缮左、右两寺章奏。

顺治元年,定满、汉卿各一人。少卿满洲一人、汉二人。乾隆十三年省一人。满寺丞一人。正五品。康熙三十八年省。汉司务二人。十五年定满、汉各一人。左、右寺正,正六品。满洲、汉军、汉各一人;左、右寺副,从六品。汉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堂评事,满、汉各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汉军一人。左、右评事,汉各一人。十一年,差寺正、寺副各一人充各省恤刑官。刑差郎中、员外郎十三人。寻省。乾隆十七年,改左、右寺正为寺丞。光绪二十四年,省,寻复故。三十二年,更寺为院。

翰林院掌院学士,初制正五品。顺治元年升正三品。雍正八年升从二品。大学士、尚书内特简。满、汉各一人。侍读学士、初制从四品。光绪二十九年升正四品。侍讲学士,初制从四品。宣统元年升正四品。满洲各二人,汉各三人。侍读、初制正六品。雍正三年升从五品。光绪二十九年升正五品。宣统元年升从四品。侍讲,初制正六品。雍正三年升从五品。宣统元年升从四品。满洲各三人,汉各四人。修撰、初制从六品。编修、初制正七品。检讨、初制从七品。自修撰以下,宣统元年并改从五品。庶吉士,由新士改用。试博学鸿词式,或奉特旨改馆职者,间得除授。光绪末停科举,改由外国留学毕业及本国大学毕业者,廷试后授之,七品俸。或径授编修、检讨,与旧制殊。俱无定员。其属:主事,满洲二人,汉军一人。典簿?典簿、从八品。孔目,满员从九品,汉员未。俱满、汉各一人。待诏?待诏,从九品。满、汉各二人。笔帖式,满洲四十人,汉军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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