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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二均字谱,赐名曰律吕正义。兰生、廷珍等皆赐及第,
官有差。
既又谕改订中和乐章声调,曰:“殿陛所奏中和乐章,皆沿明代,句有长短,
制类词,曾因不雅,命大学士陈廷敬等改撰,章法皆以四字为句,而乐人未娴声调,仍以长短句凑拍歌之。今考旧调已得,
商节奏甚为和平,必使歌章字句亦随韵逗,则章明而
声谐,其著南书房翰林同大学士详定以闻。”是年十一月冬至,躬祀圜丘,遂用新定乐律。
五十四年,改造圜丘坛,金钟玉磬,各十有六。五十五年,颁中和韶乐于直省文庙。初,乐章既改用“平”而直省仍沿用“和”至是从礼
请,始颁行焉。
世宗雍正二年,定耕耤三十六禾词,耕耤筵宴乐制,
筵,丹陛乐奏雨旸时若之章,
酒,
弦乐奏五穀丰登之章,
馔,清乐奏家给人足之章,其辞皆大学士蒋廷锡撰。后又定祭时应
、祭风伯庙、教坊司作乐,祭雷师、云师庙,和声署作乐,官民婚嫁,品官鼓乐人不得过十二,生、监、军、民不得过八人,著为令。
宗即位,锐意制作,庄亲王允禄自圣祖时监修律算三书,至是仍典乐事。乾隆六年,殿陛奏中和韶乐,帝觉音律节奏与乐章不协,因命和亲王弘昼同允禄奏试,允禄因言:“明代旧制,乐章以五、六、七字为句,而音律之节奏随之,乐章音律俱八句,故长短相协。今殿陛乐若定以四字为句,则与坛庙无殊,惟乐章更定,大典攸关,谓宜会同大学士、礼
将乐章十二成详议,令翰林改拟
览。”寻大学士鄂尔泰等议:“乐章十二成内,惟淑平、顺平二成每章八句,其十成乐章每章各十句,句四字,而
之音律,则每章八句,每句六、七、八字,以十句四字乐章,和以八句六、七、八字之音律,长短抑扬,宜不尽协。应将乐章字句,
音律之节奏以调和之,章酌从八句,句无拘四言。”奏可。
旧中和乐编钟内倍夷则四钟在黄锺正律之前,帝疑其舛,兼询编钟倍律及设而不作之故于臣工,时张照以刑
侍郎副允禄
,名知乐,奏言:“编钟之制,以十六钟为一架,
律八为一悬,在上;
律八为一悬,在下。
自
,
自
。律吕之法,必有倍、半,然后
低清浊
备,以成旋
之用。故
律有倍蕤宾、倍夷则、倍无
在黄锺之前,有半黄锺、半太簇、半姑洗在无
之后。
律则有倍林锺、倍南吕、倍应锺在大吕之前,有半大吕、半夹锺、半仲吕在应锺之后。倍蕤宾以还,则声过低而哑,半仲吕以还,则声过
而促,故不用。编钟无倍蕤宾、倍林锺,亦无六半律,以编钟
八,其音中和,已足于用。低不至倍蕤宾、倍林锺,
不至六半律,其序以从低至
,浊至清,排列为次。倍夷则、倍无
当在黄锺之前,倍南吕、倍应锺当在大吕之前,与箫
之长短,琴弦之
细为一例。排箫倍夷则、倍无
二
在黄锺之前,倍南吕、倍应锺二
在大吕之前。A9之倍徵、倍羽二弦在
弦之前,若琴弦箫
易位,则音不可谐,是以编钟之次第同于弦
。”又奏:“编钟一架,上八下八,上
律,下
吕。考击之节,南郊、庙祀及临朝大典,皆用黄锺为
,北郊、月坛,则用大吕为
。用黄锺为
,则击上钟,用大吕为
,则击下钟。临朝以下钟易置于上而击之,非下八钟不击也。又八钟原祗七音,姑洗为
,黄锺起调为工字,倍夷则、无
为变徵,太簇为变
,三钟不
调,是以不击。工字调外,则惟二钟不击。如以太簇为
,倍无
起调为尺字,则倍夷则、无
、太簇三钟皆击,而黄锺为变
,夷则为变徵,二钟又当不击矣。因相沿俱以黄锺调为黄锺
,儒生不知音律,谓黄锺为声气之元,万
之母,郊庙、朝廷用之吉,否则凶。不知黄锺为
,其第一声便是下羽,除变
、变徵不
调,商、角、徵、羽必须迭用。若声声皆是黄锺,晏
所谓琴瑟专一,谁能听之。况大武之乐,即是无
为
,载之国语。无
乃
律之穷,而武王用之,则十二月各以其律为
,无所不可,亦明矣。”上是之,命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