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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同形
应无
,十二倍积同形
与六十四分之一加一分四之二同形
应应锺,十倍积同形
与六十四分之一加一分四之一同形
应半黄锺,九倍积同形
与六十四分之一加一分八之一同形
应半大吕,六十四分之一同形
仍应正黄锺,于是十二律吕之同径异形者,合长短倍半以成旋
之用。而黄锺之同形异径者,因加减实积,亦成旋
之用。制
求声,齐于此矣。
虽然,五声二变
律与弦度又各不同,汉、唐以后,皆宗司
、淮南之说,以三分损益之术,误为
音五声二变之次,复执
弦音五声度分,而牵合于十二律吕之中。试截竹为
之,黄锺半律,不与黄锺合,而合黄锺者为太簇之半律,则倍半相应之说,在弦音而非
音也。又黄锺为
,其徵声不应于林锺而应于夷则,则三分损益
下生徵之说,在弦度而非
律也。以弦度取声,全弦与半弦之音相应,而半律较全律则下一音。盖弦之
,实藉人力鼓动而生声,全弦长,故得音缓,半弦短,故得音急,长短缓急之间,全半相应之理寓焉。
之
虚,假人气
之以生声,故
之径同者,其全半不相应,求其相应,必径减半始得,所以正黄锺与黄锺八分之一之
相应同声也。
因全半之不同,于是
律弦度首音至八音,其间所生五声二变之度分亦异。
律黄锺之全为
声首音,则太簇之半为少
八音,其间太簇之全为商声二音,姑洗为角声三音,蕤宾为变徵四音,夷则为徵声五音,无
为羽声六音,黄锺之半为变
七音。自首音至第八音,得七全分。若弦度假借黄锺全分为
声首音,则黄锺之半为少
八音,其间太簇之分为商声二音,姑洗之分为角声三音,蕤宾之分为变徵四音,而林锺之分乃为徵声五音,南吕之分为羽声六音,应锺之分为变
七音。各弦之分,
至商,商至角,角至变徵,徵至羽,羽至变
,皆得全分,而变徵至徵,变
至少
,祗得半分。自首音至八音,合为六全分,故弦音不可以十二律吕之度取分。如以倍无
变
尺字定弦,则得下徵之分。倍无
变
尺字,即今笛与
之合字也。凡品乐居首一弦,必得下徵之分,而五音之位始正。故世以
合字定琴之一弦为黄锺之
者,盖一弦不得不定以合字,正为取下徵之分也。
黄锺
声工字定弦,得下羽之分;太簇商声凡字定弦,得变
之分;姑洗角声六字定弦,得
弦之分;蕤宾变徵五字定弦,得商弦之分;夷则徵声乙字定弦,得角弦之分;无
羽声上字定弦,得变徵之分;而半黄锺变
尺字定弦,仍得徵弦之分焉。今借黄锺之分为
弦全分,其首音仍定以黄锺之律,则二音限于太簇之分,而声亦应太簇之律,三音则变为夹锺之分,而声始应姑洗之律。如仍取姑洗之分,则声必变而应于仲吕之吕,四音复变为仲吕之分,而声应蕤宾之律。如仍取蕤宾之分,则声必变而应于林锺之吕,五音则为林锺之分而应夷则之律,六音则为南吕之分而应无
之律,七音又变为无
之分而声始应半黄锺之律。如仍取应锺之分,则声必变而应于半大吕之吕。此
弦之分因全弦首音定黄锺之律,而变为羽弦之分者也。或以黄锺之分为
弦全分,而本弦七音
各限以
弦内七音之分,则首音必定以姑洗之律。以次分之,此
弦之分因全弦首音定姑洗之律,而得
弦之分者也。又或以笛与
合字为今所定倍无
之律为
弦全分,首音依次分之,得下徵弦之分,此
弦之分因全弦首音定以笛之合字而变为徵弦之分者也。依律吕而定弦音,则弦度之分随之潜移,依弦度之分命为七音之次,则声音
调不与律吕相协。此由
律、弦度全、半生声取分之不同,于是丝乐弦音之旋
转调,与竹乐
音亦异。
清浊二均各七调,中与
乐有同者,有可同者,有不可同者。同者惟
调一调,五声二变皆正应。可同者,商调、徵调五声正、应二变借用;不可同者,角调、变徵调、羽调、变
调五声之内清浊相淆。如但以弦音奏之,而不和以
音,祗有四调,馀三调皆转
弦音
调。故周礼大司乐三
,汉志三统,皆以三调为准。所谓三统,其一天统,黄锺为
,乃黄锺
声位羽起调,姑洗角声立
,主调是为
调也。其一人统,太簇为
,乃太簇商声位羽起调,蕤宾变徵立
,主调是为商调也。其一地统,林锺为
,乃弦音徵分位羽,实
音夷则徵声位羽起调,半黄锺变
立
,主调是为徵调也。隋志郑译云:考寻律吕,七声之内,三声乖应。当时考较声律,或以
音考
弦音,或以弦音考
音,故得四调相和,三调乖应,即二变调与角调也。变徵调与羽调五正声内祗一声乖应,然羽调犹能自立一调,变徵调则转
调声字。至角调变
调,五声之内二三声乖应,与
调声字雷同,皆不能成一调也。唐志载四
二十八调,率以弦音之分定为十二律吕之度,故有正
大
、
大
之名。今即弦音、
音之和不和,以辨
律、
吕之分用、合用,乃知唐书之二十八调独取弦音,不在
律。而古人所用三统,实取
音、弦音之相和者用之也。
是以弦音诸乐,其要有四:一,定弦音应某律吕之声字,即得某弦之度分。一,弦音转调不能依次递迁,故以
调为准,有几弦不移,而他弦或
一音,或慢半音,遂成一调,而各弦七声之分因之而变。一,弦音诸调虽无二变,而定弦取音,必审二变之声,必计二变之分,始能得其条贯,不然,
调无所取准。一,弦音
调,惟
与商徵得与律吕相和为用,馀四调
乖应,或淆
调声字,不得自成一调。即此四者,条分缕析,则弦音旋
转调之法备矣。
乐之学既微,自古言者又歧说繁滋,莫衷一是。
长、孟
时已异同,隋、唐登歌,杂苏祗婆
兹乐,以律吕文之,神瞽弗世,等于诗亡。宋人李照、和岘、范镇、蔡元定之徒,稍有志于复古,然但资肊验,或且饰以
郛廓之说,明郑世
载堉始以勾
谭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