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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四十六分至初
十八度十五分,为实朔可
限。
求太
黄赤
实经度,同月
。
求实朔用时,同月
求实望用时。实朔用时,在日
前或日
后。五刻以外,则在夜,不必算。
求
甚用时,与月
求
甚时刻法同。
求用时
秋分距午赤
度,以太
赤
经度减三
,不足减者,加十二
减之。为太
距
分后赤
度。又以
甚用时变为赤
度,加减半周,过半周者减去半周,不及半周者加半周。为太
距午正赤
度。两数相加,满全周去之。其数不过象限者,为
分距午西赤
度。过一象限者,与半周相减,馀为秋分距午东赤
度。过二象限者,则减去二象限,馀为秋分距午西赤
度。过三象限者,与全周相减,馀为
分距午东赤
度。
求用时
秋分距午黄
度,以黄赤大距之馀弦为一率,本天半径为二率,
秋分距午赤
度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用时
秋分距午黄
度。
求用时正午黄赤距纬,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黄赤大距之正弦为二率,距午黄
度之正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用时正午黄赤距纬。
求用时黄
与
午圈
角,以距午黄
度之正弦为一率,距午赤
度之正弦为二率,本天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用时黄
与
午圈
角。
求用时正午黄
度,置用时
秋分距午黄
度,
分加减三
。午西加三
,午东与三
相减。秋分加减九
,午西加九
,午东与九
相减。得用时正午黄
度。
求用时正午黄
,置赤
度,北极
度减象限之馀。以正午黄赤距纬加减之,黄
三
至八
加,九
至二
减。即得。
求用时黄平象限距午,以黄
午圈
角之馀弦为一率,本天半径为二率,正午黄
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度分。与九十度相减,馀为黄平象限距午之度分。
求用时黄平象限
度,以黄平象限距午度分与正午黄
度相加减,正午黄
度初
至五
为加,六
至十一
为减,若正午黄
过九十度,则反其加减。即得。
求用时月距限,以太
黄
经度与用时黄平象限
度相减,馀为月距限度,随视其距限之东西。太
黄
经度大于黄平象限
度者为限东,小者为限西。
求用时限距地
,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黄
午圈
角之正弦为二率,正午黄
之馀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馀弦,检表得限距地
。
求用时太
弧,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限距地
之正弦为二率,月距限之馀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太
弧。
求用时黄
弧
角,以月距限之正弦为一率,限距地
之馀切为二率,本天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黄
弧
角。
求用时白
弧
角,置黄
弧
角,以黄白大距加减之,
甚
周初
、十一
,月距限东则加,限西则减。五
、六
反是。即得。如过九十度,限东变为限西,限西变为限东,不足减者反减之。则黄平象限在天
南者,白平象限在天
北;黄平象限在天
北者,白平象限在天
南。
求太
距地,详月
求地影半径条。
求太
距地,详月
求太
半径条。
求用时
下差,用平三角形,以地半径为一边,太
距地为一边,用时太
弧与象限相减,馀为所夹之角,求得对太
距地边之角。减去一象限,为太
视
。与太
弧相减,馀为太
地半径差。又用平三角形,以地半径为一边,太
距地为一边,用时太
弧与象限相减,馀为所夹之角,求得对太
距地边之角。减去一象限,为太
视
。与
弧相减,馀为太
地半径差。两地半径差相减,得
下差。
求用时东西差,以半径千万为一率,白
弧
角之馀弦为二率,
下差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用时东西差。
求
甚近时,以月距日实行化秒为一率,一小时化秒为二率,东西差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时分收之,为近时距分。以加减
甚用时,月距限西则加,限东则减,仍视白
弧
角变限不变限为定。得
甚近时。
求近时
秋分距午赤
度,以
甚近时变赤
度求之,馀与前用时之法同。后诸条仿此,但皆用近时度分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