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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九志二十四(4/6)

三度四十六分至初十八度十五分,为实朔可限。

求太黄赤实经度,同月

求实朔用时,同月求实望用时。实朔用时,在日前或日后。五刻以外,则在夜,不必算。

甚用时,与月甚时刻法同。

求用时秋分距午赤度,以太经度减三,不足减者,加十二减之。为太分后赤度。又以甚用时变为赤度,加减半周,过半周者减去半周,不及半周者加半周。为太距午正赤度。两数相加,满全周去之。其数不过象限者,为分距午西赤度。过一象限者,与半周相减,馀为秋分距午东赤度。过二象限者,则减去二象限,馀为秋分距午西赤度。过三象限者,与全周相减,馀为分距午东赤度。

求用时秋分距午黄度,以黄赤大距之馀弦为一率,本天半径为二率,秋分距午赤度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用时秋分距午黄度。

求用时正午黄赤距纬,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黄赤大距之正弦为二率,距午黄度之正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用时正午黄赤距纬。

求用时黄午圈角,以距午黄度之正弦为一率,距午赤度之正弦为二率,本天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用时黄午圈角。

求用时正午黄度,置用时秋分距午黄度,分加减三。午西加三,午东与三相减。秋分加减九,午西加九,午东与九相减。得用时正午黄度。

求用时正午黄,置赤度,北极度减象限之馀。以正午黄赤距纬加减之,黄至八加,九至二减。即得。

求用时黄平象限距午,以黄午圈角之馀弦为一率,本天半径为二率,正午黄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度分。与九十度相减,馀为黄平象限距午之度分。

求用时黄平象限度,以黄平象限距午度分与正午黄度相加减,正午黄度初至五为加,六至十一为减,若正午黄过九十度,则反其加减。即得。

求用时月距限,以太经度与用时黄平象限度相减,馀为月距限度,随视其距限之东西。太经度大于黄平象限度者为限东,小者为限西。

求用时限距地,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黄午圈角之正弦为二率,正午黄之馀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馀弦,检表得限距地

求用时太弧,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限距地之正弦为二率,月距限之馀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太弧。

求用时黄角,以月距限之正弦为一率,限距地之馀切为二率,本天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黄角。

求用时白角,置黄角,以黄白大距加减之,周初、十一,月距限东则加,限西则减。五、六反是。即得。如过九十度,限东变为限西,限西变为限东,不足减者反减之。则黄平象限在天南者,白平象限在天北;黄平象限在天北者,白平象限在天南。

求太距地,详月求地影半径条。

求太距地,详月求太半径条。

求用时下差,用平三角形,以地半径为一边,太距地为一边,用时太弧与象限相减,馀为所夹之角,求得对太距地边之角。减去一象限,为太。与太弧相减,馀为太地半径差。又用平三角形,以地半径为一边,太距地为一边,用时太弧与象限相减,馀为所夹之角,求得对太距地边之角。减去一象限,为太。与弧相减,馀为太地半径差。两地半径差相减,得下差。

求用时东西差,以半径千万为一率,白角之馀弦为二率,下差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用时东西差。

甚近时,以月距日实行化秒为一率,一小时化秒为二率,东西差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时分收之,为近时距分。以加减甚用时,月距限西则加,限东则减,仍视白角变限不变限为定。得甚近时。

求近时秋分距午赤度,以甚近时变赤度求之,馀与前用时之法同。后诸条仿此,但皆用近时度分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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