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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土、木、火星。
求金、
伏见平行,同本星平行。
求金、
正
行,置本星最
平行,金星减十六度,
星加减六
,即得。
求金星初实行,用本星引数求初均数,以加减本星平行,为本星初实行。及求次
心距地心线,并同土、木、火星。
求
星初实行,用平三角形,以本
半径为一边,均
半径为一边,以引数三倍之为所夹之外角,过半周者与全周相减,用其馀。求其对角之边,并对均
半径之角。又用平三角形,以本天半径为大边,以对角之边为小边,以对均
半径之角与均
心距最卑度相加减,引数不及半周者,与半周相减;过半周者,减去半周,即均
心距最卑度。加减之法,视三倍引数不过半周则加,过半周则减。为所夹之角,求得对小边之角为初均数,并求得对角之边为次
心距地心线。以初均数加减
星平行,引数初
至五
为减,六
至十一
为加。得
星初实行。
求金、
伏见实行,置本星伏见平行,加减本星初均数,引数初
至五
为加,六
至十一
为减。即得。
求金、
黄
实行,用平三角形,以本星次
心距地心线为一边,本星次
半径为一边,本星伏见实行为所夹之外角,过半周者与全周相减,用其馀。求得对次
半径之角为次均数,并求得对角之边为本星距地心线。以次均数加减初实行,伏见实行初
至五
为加,六
至十一
为减。得本星黄
实行。
求金、
距次
实行,置本星初实行,减本星正
行,为距
实行。与本星伏见实行相加,得本星距次
实行。
求金、
视纬,以本天半径为一率,本星次
与黄
角之正弦为二率,金星
角惟一,
星
角则时时不同,须求实
角用之,法详后。本星距次
实行之正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本星次纬。又以本天半径为一率,本星次纬之正弦为二率,本星次
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本星距黄
线。乃以本星距地心线为一率,本星距黄
线为二率,本天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本星视纬,随定其南北。初
至五
为黄
北,六
至十一
为黄
南。
求
星实
角,以半径一千万为一率,
角较化秒为二率,距
实行九
至二
用正
角较,三
至八
用中
角较,仍视其南北用之。距
实行之正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
角差。置
角,用
角之法与用
角较同。以
角差加减之,距
实行九
至二
,星在黄
北则加,南则减;三
至八
反是。得实
角。
求黄
宿度及纪日,同日躔。
求
时刻,同月离。
求金、
晨夕伏见定限度,本星实行与太
实行同
同度为合伏,合伏后距太
渐远;夕见西方顺行,顺行渐迟,迟极而退为留退。初退行渐近太
,则夕不见,复与太
同度为合退伏。自是又渐远太
,晨见东方。仍退行渐迟,迟极而顺为留顺。初顺行渐疾,复近太
,以至合伏,为晨不见。其伏见限度,金星为五度,
星为十度。其求定限度之法,与土、木、火星同,视本星距太
度与定限相近。如在合伏前某日,即为某日晨不见;合伏后某日,即为某日夕见;合退伏前某日,即为某日夕不见;合退伏后某日,即为某日晨见。
求金、
合伏时刻,视本星实行将及太
实行为合伏本日,已过太
实行为合伏次日。求时刻之法,与月离求朔、望时刻之法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