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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七微,平行相距八十度二十一分一十秒,自行相距三百零八度四十七分零七秒二十七微。第二
距第三
一千九百一十八日二十三时零五分五十七秒,实行相距九十二度五十四分零二秒四十九微,平行相距八十五度零二十五秒,自行相距二百三十一度一十二分五十二秒三十三微。用平三角形推得本
半径为本天半径十万分之八千七百,又推得最
行度,计至崇祯元年首朔月过最
三十七度三十四分三十四秒,然泛以三月
推之,本
半径之数不合,故设均
。
一,立四
之行以定迟疾。西人第谷徵诸实测,将本
半径三分之,存其二为本
半径,其一为均
半径。本法仍之。定本
心起本天冬至右旋为平行度,增一负均
之圈。其半径为新本
半径,加一次
半径之数。其心同本
之心。本
负而行,不自行,移均
心从最
左旋,行于此圈之周,为自行引数。第谷又将次
设于地心,而增次均
。本法易之,定次
心行均
周,从最近右旋为倍引数,其半径为本天半径千万分之二十一万七千。次均
心行次
周,起于朔望,从次
最近地心
右旋,行太
距太
之倍度为倍离,其半径为本天半径千万分之一十一万七千五百。太
行次均
之周,从次均
最下左旋,亦行倍离。如图甲为地心,即本天心,乙丙丁为本天之一弧,丙甲为半径,戊为半
最
,癸为最卑,酉为负圈最
,丑为最卑,壬为均
最远,辛为最近,寅为次
最远,亥为最近,土为次均
最上,木为最下,即均
心在最
又当朔望之象。又图太
在戌,是均
既左旋,又当朔望之象。其得次
、次均
半径于上下弦,当自行三
或九
时累测之,得极大均数七度二十五分四十六秒。其切线一百三十万四千,内减本
均
半径,馀半之,即次
半径。于两弦及朔望之间,当自行三
或九
时累测之,均数常与推算不合,差至四十一分零二秒,依法求其半径,得次均
半径。
图形尚无资料
一,以两月
定
周。顺治十三年十一月庚申望
正后十八时四十四分十五秒,月
十五分四十七秒,在黄
南,日缠星纪
十度三十九分,在最卑后三度四十九分,月自行为三
二十七度四十六分。康熙十三年十二月丙午望
正后三时二十三分二十六秒,月
十五分五十秒,在黄
南,日缠星纪
二十一度五十二分,在最卑后十四度二十一分,月自行为三
二十五度二十四分。相距中积二百二十三月。用西人依
谷朔策定数五千四百五十八为一率,
终定数五千九百二十三为二率,二百二十三月为三率,得四率二百四十一又五千四百五十八分之五千四百五十一,为两次月
相距之
终数。又以两次月
相距中积六千五百八十五日零八时三十九分十秒,与每日太
平行经度相乘,以
终数除之,得一百二十九万零八百一十二秒小馀八七九五九八,为每一
行度。与周天秒数相减,馀五千一百八十七秒小馀一二0四0二,为每一
退行度。又以
终数除两次月
相距中积日分,得二十七日二一二二三三,为
周日分。乃以
周日分除每一
退行度,得三分十秒三十七微,为两
每日退行度。与太
每日平行相加,得十三度十三分四十五秒三十八微,为太
每日距
行。因两次月自行差二度半,
分差三秒,故比依
谷所定距
行差一微,仍用依
谷所定数。
一,求黄白大距度及
均以定
行。于月离黄
鹑首
初度,又在黄
北距
適足九十度时,俟至
午线上测之,得地平
度,减去赤
及黄赤距纬度。一在朔望时,得大距四度五十八分三十秒;一在上下弦时,得大距五度一十七分三十秒,以之立法。如图甲为黄极,乙丙丁戊为黄
,用两距度相加折半,为黄白大距之中数,为半径如巳甲,作本
如巳庚辛壬。又取两距度相减折半为半径如巳癸,作均
如癸
丑寅。其心循本
左旋,每日行三分十秒有馀。白
极循均
,起最近,左旋,行倍离之度。行至癸,则大距为乙卯;行至丑,则大距为乙辰。行
丑寅之半
行疾,行寅癸
之半
行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