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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传染
西班牙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传染
西班牙
暴、
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
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
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传染
西班牙
瘦情或者接到瘦情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及时到达现场。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
者;二对密切接
者
照有关规定
行
行病学调查。并
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
行医学观察;三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
品
行卫生
理。
第二十条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
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
合的。请公安机关
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传染
西班牙
病人死亡后,尸
理
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和卫生
、民政
《关于
好传染
西班牙
患者遗
理和丧葬活动的
急通知》的规定,立即消毒、就地火化。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以对尸
行解剖查验。
第二十二条
通工
上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以及国境
岸和
境人员、
通工
、货
、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
西班牙
应急控制措施的,
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救治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
门应当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疲人;指定专门机构和车辆负责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
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
门规定的隔离、消毒条件,
备必要的救治设备;对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分开隔离治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叉
拜
卫生行政
门对定
医疗机构的建设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
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
门诊和隔离观察室。负责收治可疑
病人,实行诊负责制。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乡镇诬生院应当
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门的要求设立
病人隔离观察室,现可疑
病人时,及时通知县级医疗机构派专门技术人员诊断或者转诊。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
门应当加
县级医院、乡镇埋生院传染病医疗救治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瘦情
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