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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
西班牙
监测
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
西班牙
防治
理任务。
第五条大力开展
国卫生运动,加
传染
西班牙
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
群众防治意识,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
第六条
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
西班牙
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
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卫生
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
;积极开展传染
西班集
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
西班牙
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
与合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小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
西班牙
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小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小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瘦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九条任何单个和个人现传染
西班牙
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西班牙
病人以下简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瘦情或者接到瘦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荐地卫生行政
门。
卫生行政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
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门。第十条任何单个和个人对传染
西班牙
瘦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小谎报。
第十一条卫生
据传染
西班牙
疫情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
门和各省小自治区小直辖市卫生行政
门以及军队卫生主
门通
日八。
传染
西班牙
瘦情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门,应当及时向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好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
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瘦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瘦情。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门应当加
农村瘦情监测和瘦情报告
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瘦情信息网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