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或中
遇大城、要寨,须下之,或备之,而后过。 凡遇敌相迎,我从直路,置贼迂路,使之力疲,可胜。 凡前路有险阻,贼又固守,则示利诱之,潜令人取背夺之。 凡未测彼情,虽遇羸弱,不
攻之。 凡贼半隐半见、似警似
,必有谋,不
攻之。 凡贼来掠我,激怒士众,或偏师挑战者,不须应之,恐设伏陷军。 凡贼
隘
,待十过其三,则从后促胁之。如贼惊
,即奋兵横断之,然后战。 凡贼
隘
来斗,候其半
,击之,左右来攻,断其
退之路,可全虏。 凡贼队暴来掠吾苗稼
羊者,当勿击其锐,
兵自固。候其暮去,必重掠力疲,其心亦恐,退还务速,行队不属,我则
击之。 凡贼来,震威,
伍又整,我须且择险地自固,卑词禁掠,无激其怒。贼既众又且日久,伺其懈怠,或方
时,可急击也。 凡兵士,当战,不得离队献功,恐为贼所乘。 唐李靖法:凡
兵,且以二万人为准,分为七军。中军四千人;左右虞候二军,各二千八百人;左右四军,各二千六百人。总而言之,得二万人,内取万四千人,为二百八十队
战,六千人守战重。凡中军,四千人内拣战兵二千八百人,五十人为一队,计五十六队。其间弩手四百,弓手四百,
军千,
五百,奇兵五百。左右虞候军各二千八百人,每军取战兵一千九百人:弩手三百,弓手三百,
军五百,
四百,奇兵四百。左右军各二千六百人,每军内拣战兵一千八百五十人:弩手二百五十,弓手三百,
军五百,
四百,奇兵四百。凡
战布阵,先从右虞候军引
,次右军,次中军,次后军,次左军,次左虞候军。 自
军八十队外,其步军二百队,中军三十六队,左右虞候两军各二十八队,左右厢四军各二十七队。须先置大队,以三十队(或作三队)合为一队,防贼并兵冲突。其队在阵中安置,使均。其大队五十队(或作十五队),中军三队,余六军各二队,通五十人队,合有七十队(或作百七十队),为战驻等队。其
军各在当战驻队后左右,下
立。布阵讫,鼓音发,其弩手去贼百五十步,即发箭;弓手去贼六十步,即发箭。若贼至二十步内,即
手舍弓弩,令驻队人收其
手,先络膊将力
自随,即与战锋队齐
奋击。战锋每队重行在战队前,闻鼓声即
也。其为军
、奇兵,不得辄动。若步兵被贼蹙逐,则
、
军、奇兵迎前腾击,步兵须却回整频援前。若
、奇兵又为贼排退,战锋等队即须齐
奋击。 如击贼退,
军亦中择百人最勇者先往,次勇者数百人继往,罢
者后往,令相续而至也。故曰:卷甲而趋,日夜不
,倍
兼行。百里而争利,擒三军将,劲者先,罢者后,其法什一而至是也。在五十里外,千人中择勇者五百人先往,罢者继往,故曰:五十里而争利者,其法半至是也。若三十里外争利者,则十人中择七人先往,以其
近,人所易至,故可去者多,亦少败亡。故曰:三十里而争利者,三分之二至是也。所以常不失也。先后战,有更代也。又曰:先其所
,微与之期。谓敌所
恃之
,我先夺之。必密其
为期,潜往赴期,故敌人不觉而后之焉。此皆军争之
也。 以寡击众夫以寡击众者,利在于
奇也。兵法所说有三焉:一曰要之于险,二曰以整击
,三曰以日之暮。将能明此者,则可以一击十,以千击万,虽敌人甚众,则其势易覆。今列兵家旧说于后。 凡敌众我寡,必避于易,要之于险。一人守之,千人莫向。如险厄相值,我军鼓噪卒起,彼虽众多,前徒固已惊骇,乘此击之,势却则破也。一说得丘阜林木之地,可广设旗帜,多置鼓铎,散为疑兵。敌人必分军以备我,则选
锐
奇以击之。若未得便利,且依蔽林木,疏我行队,以弓弩居前当之,伺夜晏则疾击也。 凡小阵逢大阵,不利持久,敌意轻我,必不惮战,我宜乘利速
。敌人兵众阵大,多连延不整,金鼓之音不相闻,旌旗之
不相见,左不闻右,右不闻左,前不闻后,后不闻前。如此,我以少众并力击之,必胜矣。或敌人下营未定,布阵未集,备垒未成,法令未施,皆可疾击也。兵法又谓:敌众我寡,则作利
受围以
众心,四向而受敌,我兵则在死地而决战也。 凡战,敌人之众,或分为三四,或西或东,更息更战,或鼓呼而行,或静若而伏,使轻骑驰我左右,则我当候日暮而击之,使一人
炬,二人同鼓,或明或暗,或鼓或呼,或衔枚止声而疾击其两傍,冲其左右,或勇士直冲其阵,敌人虽众,其将可虏也。 捉生凡军中立威怖敌,莫重捉生。获贼千兵,不如生擒一将。其法:择士之
手
敌者,专教以弓矢枪刀、撩钩搭索,悉使
习;
之壮健疾走,鞍勒牢密者,
为三百人,每百人为一队。若贼
小阵偏师,其将必勇,当为利以诱之,使贪功轻斗。乃以一队即近为伏,一队为直冲,一队为驻队。直冲队既
,缓则挠击,急则引去。驻队候直冲队过,直前,
若支敌,示引走。敌见两队全走,又无傍救,必速追奔。待引贼过伏队
,即发掩伏背杀之,两队回旗应接,自成擒矣。 如列大阵,即以三队合为一队,望阵疏或嚣
突过之,皆捉贼将。假令未获,挠之令
,亦当奔北也。
本章已阅读完毕(请
击下一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