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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七昭十四年尽十六年(3/3)

从此简兵之后,息民不征,既满五年而后用师征伐,是为礼也,即十九年“城州来以挑吴”是也。案十七年与吴“战于长岸”未满五年而云“息民五年”者,平王之意息民五年。长岸之战,吴来伐,楚被伐,不可不战,虽战,非王本心也。

国人弗顺,立著丘公之弟庚舆。庚舆,莒共公。○与音馀,本亦作与,下同。共音恭。蒲馀侯恶公意恢,而善于庚舆;蒲馀侯,莒大夫兹夫也。意恢,莒群公。○恶,乌路反,下同。郊公恶公铎,而善于意恢。铎亦群公。○铎,待洛反。公铎因蒲馀侯而与之谋曰:“尔杀意恢,我君而纳庚舆。”许之。为下冬杀意恢传。

楚令尹旗有德于王,不知度,有佐立之德。与养氏比,而求无厌。养氏,旗之党,养由基之后。○比,毗志反。厌,于盐反,本又作餍,下注同。王患之。九月,甲午,楚杀斗成然,而灭养氏之族。使斗辛居郧,以无忘旧勋。辛,旗之郧公辛。○郧音云。

冬,十二月,蒲馀侯兹夫杀莒公意恢,郊公奔齐。公铎逆庚与于齐。齐隰党、公鉏送之,有赂田。莒赂齐以田。○鉏,仕居反。

晋邢侯与雍争鄐田,邢侯,楚申公巫臣之也。雍,亦故楚人。○鄐,许六反,又超六反。

[疏]注“邢侯”至“楚人”正义曰:巫人、雍,皆故楚人也。襄二十六年传称“巫臣奔晋,晋人与之邢”“雍奔晋,晋人与之鄐”则鄐是雍之田也。邢侯,巫臣之,而得与之争鄐者,孔晁注《晋语》云:“邢与鄐比争疆界。”

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士景伯,晋理官。叔鱼摄理。摄,代景伯。

[疏]“叔鱼摄理”

○正义曰:《晋语》云:“士景伯如楚,叔鱼为赞理。”孔晁云:“景伯,晋理官,叔鱼佐之。景伯聘楚,叔鱼专断。”

韩宣命断旧狱,罪在雍。雍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蔽,断也。○命断,丁反,注同。蔽,必世反,注同,徐甫世反,士补弟反。

[疏]注“蔽断也”

○正义曰:《周礼·大司寇》云:“凡庶民之狱讼,以成蔽之”郑玄云:“蔽之,断其狱讼也。”《尚书·康诰》云:“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孔安国云:“服膺思念五六日,至于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皆以蔽为断,是相传为说。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于朝。宣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施,行罪也。雍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已恶而掠为昏,掠,取也。昏,也。○鬻,羊六反,卖也。掠音亮。贪以败官为墨,墨,不絜之称。○败,必迈反,又如字。称,尺证反。杀人不忌为贼。忌,畏也。《夏书》曰:‘昏、墨、贼,杀。’《逸书》。三者皆死刑。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与叔鱼于巿。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言叔向之直,有古人遗风。○陶音遥。乃施,如字。服云:施罪于邢侯也。孔晁注《国语》云:废也,尸氏反。

[疏]“乃施”至“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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