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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八起二十七年尽二十八年(10/10)

受庆封。奔吴。吴句馀予之朱方,句馀,吴夷末也。朱方,吴邑。○句,古侯反,下句渎同。

[疏]注“句馀”至“吴邑”

○正义曰:此时吴君是馀祭也。明年馀祭死,乃夷末代立。昭十五年,吴夷末卒,是也。服虔以句馀为馀祭。杜以为夷末者,以庆封此年之末,始来奔鲁,齐人来让,方更奔吴,明年五月,而阍弑馀祭,计其间未得赐庆封以邑,故以句馀为夷末也。

聚其族焉而居之,富于其旧。服惠伯谓叔孙曰:“天殆富人,庆封又富矣!”穆曰:“善人富谓之赏,人富谓之殃。天其殃之也,其将聚而歼旃?”歼,尽也。旃,之也。为昭四年杀庆封传。○歼,潜反。

癸巳,天王崩。未来赴,亦未书,礼也。嫌时巳闻丧当书,故发例。

崔氏之,丧群公。故鉏在鲁,叔孙还在燕,贾在句渎之丘。在襄二十一年。○丧,息狼反。故鉏,仕居反,公鉏也;本或作故公鉏者,非。渎音豆。及庆氏亡,皆召之,用而反其邑焉。反,还也。与晏邶殿,其鄙六十,邶殿,齐别都。以鸴殿边鄙六十邑与晏婴。○邶,蒲对反。殿多荐反,又如字,注及下同。

[疏]注“六十邑”

○正义曰:传直言六十,杜知六十邑者,下云“与北郭佐邑六十”则此亦是六十邑也。

弗受。尾曰:“富,人之所也,何独弗?”对曰:“庆氏之邑足,故亡。吾邑不足也,益之以邶殿,乃足。足,亡无日矣。在外不得宰吾一邑。不受邶殿,非恶富也,恐失富也。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迁,移也。○恶,乌路反。且夫,音扶。幅音福。

[疏]“外不得宰”

○正义曰:外犹以外。宰犹益也。以邶殿为外也。言吾先有邑,更不得益邶殿耳。

夫民,生厚而用利,于是乎正德以幅之,言厚利皆人之所,唯正德可以为之幅。

[疏]“夫民”至“幅之”

○正义曰:人皆生计重厚而多财用,利益心既无厌,于是乎用正德以幅之。言用正德以为边幅,使有度也。

使无黜嫚,黜,犹放也。○黜,敕律反。嫚,徐音慢。谓之幅利。利过则为败。吾不敢贪多,所谓幅也。”与北郭佐邑六十,受之。与雅邑,辞多受少。与尾邑,受而稍致之。致还公。公以为忠,故有。释卢蒲嫳于北竟。释,放也。竟音境。求崔杼之尸,将戮之,不得。叔孙穆曰:“必得之。武王有臣十人,,治也。○治,直吏反。

[疏]“武王有臣十人”

○正义曰:《尚书·泰誓》文也。,治也。以武王自言我有治理政事者十人,郑玄《论语》注云:“十人谓文母、周公、大公、召公、毕公、荣公、大颠、闳夭、散宜生、南适。”

崔杼其有乎?不十人,不足以葬。”葬必须十人,崔氏不能令十人同心,故必得。○令,力呈反。

[疏]“不十人不足以葬”正义曰:案武王有臣十人,而得天下,崔若有十人,唯得葬者,武王圣人,十人皆大德,故有天下。崔是罪人,又有十人,是凡人,故唯可以葬也。所引武王十人者,唯取同心之义。

既,崔氏之臣曰:“与我其拱璧,崔氏大璧。○拱,居勇反,徐音恭。

[疏]“与我其拱璧”

○正义曰:其者,其崔杼也,故云崔氏大璧。拱,谓合两手也。此璧两手拱抱之,故为大璧。

吾献其柩。”于是得之。十二月,乙亥,朔,齐人迁庄公,殡于大寝。更殡之于路寝也。十二月戊戌朔,乙亥误。○柩,其救反。以其棺尸崔杼于市,崔氏弑庄公,又葬不如礼,故以庄公棺著崔杼尸边,以章其罪。○著,丁略反。国人犹知之,皆曰:“崔也。”始求崔杼之尸不得,故传云:国人皆知之。

[疏]注“始求”至“知之”

○正义曰:“始求崔杼尸不得”嫌以他尸代之。传言“国人犹知之,皆曰崔”言犹尚识其形,知是真崔也。

为宋之盟故,公及宋公、陈侯、郑伯、许男如楚。公过郑,郑伯不在。巳在楚。○为,于伪反。过,古禾反。伯有迋劳于黄崖,不敬。荧宛陵县西有黄,西南至新郑城西洧。○劳,力报反。崖,本又作涯,鱼佳反。穆叔曰:“伯有无戾于郑,郑必有大咎。伯有不受戮,必还为郑国害。敬民之主也,而弃之,何以承守?言无以承先祖,守其家。郑人不讨,必受其辜。济泽之何,言薄土。○济,礼反。行潦之蘋藻,言贱菜。○潦音老。蘋音频。藻音早。寘诸宗室,荐宗庙。○寘,之豉反。季兰尸之,敬也。言取蘋藻之菜于阿泽之中,使服兰之女而为之主,神犹享之,以其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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