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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七襄二十六年尽二十六年(7/7)

鸣,伍举。传言声有辞,伍举所以得反,孙复仕于楚。

[疏]“木”至“逆之”

○正义曰:《楚语》说此事云:“木愀然,曰:‘夫何如,召之其来乎?’对曰:‘亡人得复,何为不来?’木曰:‘不来,则若之何?’对曰:‘资东之盗杀之,其可乎?’木曰:‘不可。我为楚卿,而赂盗以贼一夫于晋,非义也。为我召之,吾倍其室。’乃使椒鸣召其父而复之。”

许灵公如楚,请伐郑,十六年晋伐许,他国皆大夫,独郑伯自行,故许恚,报之。○恚,一睡反。曰:“师不兴,孤不归矣!”八月,卒于楚。楚曰:“不伐郑,何以求诸侯?”冬十月,楚伐郑。为许。○为,于伪反,下为国同。郑人将御之,产曰:“晋、楚将平,诸侯将和,和在明年。楚王是故昧于一来。昧,犹贪冒。○昧音妹。冒,亡报反,又亡北反。不如使逞而归,乃易成也。逞,快也。夫小人之,衅于勇,啬于祸,以足其而求名焉者,非国家之利也。若何从之?”衅,动也。啬,贪也。言郑之与楚战者,皆衅勇贪名之人,非能为国计虑久利,不可从也。○衅,许觐反。足,住反,又如字。

[疏]“夫小”至“从之”

○正义曰:于时郑国勇夫皆贪,御寇败楚以成已名,故产为此言以破之。夫此郑国得战者,小人之,奋动于勇,贪于祸,冀得战斗以足满其,而自求成武勇之名焉。得御寇者,皆自为其,非国家之利也。若何得从之?言御寇之计,不可从也。

○注“衅动”至“从也”

○正义曰:贾、郑先儒皆以衅为动也。王肃云:衅谓自矜奋以夸人。王延寿《鲁灵光殿赋》云“仡奋衅以轩鬐”是衅为奋动之意也。啬是吝惜之名,故为贪也。《诗》云:“民之贪,宁为荼毒。”是小人之,贪祸也。言郑人得与楚战者,皆是奋动于勇,贪求名誉之人,望因有祸以成已名,非能为国家计虑希长久之利,不可从也。定本云“啬,养也”非也。

展说,不御寇。十二月,乙酉,南里,堕其城。南里,郑邑。○说音悦,下注同。御,鱼吕反。堕,许规反。涉于乐氏,乐氏,津名。门于师之梁。郑城门。县门发,获九人焉。涉于氾而归,于氾城下涉汝南归。○县音玄,氾,音凡,徐扶严反。

[疏]注“于氾”至“南归”

○正义曰:杜检氾是地名,非名。而云涉于氾,是于氾地涉耳。《释例·土地名》云:“楚伐郑师于氾,襄城县南氾城是也。汝鲁县东南经襄城。”是知于氾城下涉汝而南归也。

而后葬许灵公。卒灵公之志,而后葬之。

卫人归卫姬于晋,乃释卫侯。卫侯以女说晋,而后得免。君是以知平公之失政也。传言晋之衰。

晋韩宣聘于周,王使请事。问何事来聘。对曰:“晋士起将归时事于宰旅,无他事矣。”起,宣名。礼:诸侯大夫国称士。时事,四时贡职。宰旅,冢宰之下士。言献职贡于宰旅,不敢斥尊。

[疏]注“起宣”至“斥尊”

○正义曰:《周礼》“大国之卿三命。天上士亦三命”《曲礼》云:“列国之大夫之国曰某士。”是诸侯大夫之国礼法当称士也。以其人官卑,故下士独得旅称。《周礼》大宰之属官有“旅下士三十有二人”是知宰旅为?宰之下士也。刘炫云:“知时事四时贡职者,小行人云:“贡秋献功王亲受之。”郑玄云:“贡谓六服所贡,功谓考绩之功。”是诸侯大夫贡时事之义也。

王闻之曰:“韩氏其昌阜于晋乎!辞不失旧。”阜,大也。传言周衰,诸侯莫能如礼,唯韩起不失旧。

齐人城郏之岁,在二十四年。其夏,齐乌馀以廪丘奔晋。乌馀,齐大夫。廪丘,今东郡廪丘县故城是。○廪,力甚反。

[疏]注“乌馀”至“城是”

○正义曰:《释例·土地名》以廪丘为齐地。案廪丘地在东郡,则是卫之域,齐竟不至此也。羊角、鱼皆在东郡,廪丘与之相近,齐不得别有廪丘。乌馀,齐之大夫,得以廪丘奔晋者,盖齐人往前取得卫邑,以赐乌馀,如郑公孙段之得州,宋乐大心之有原也。宋、郑大夫得以晋地为采邑,是知齐大夫得以卫地为采邑。杜见齐人以之奔晋,故《释例》以为齐地。明年讨乌馀,皆取其邑而归,诸侯盖以廪丘归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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