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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五襄二十二年尽二十四年(7/10)

故立之。立为宣叔嗣。臧贾、臧为在铸。还舅氏也。臧武仲自邾使告臧贾,且致大蔡焉,大蔡,大。○大蔡,名也。一云蔡地,因以为名。

[疏]注“大蔡大

○正义曰:《汉书·货志》云“元为蔡”《论语》云“臧文仲居蔡”《家语》称漆彫平对孔云:“臧氏有守,其名曰蔡。文仲三年而为一兆,武仲三年而为二兆。”是大蔡为大,蔡是之名耳。郑玄云“蔡地,因以为名焉”非也。

曰:“纥不佞,失守宗祧,远祖庙为祧。○祧,他彫反。敢告不吊。不为天所吊恤。纥之罪,不及不祀。言应有后。

[疏]注“言应有后”

○正义曰:礼,天封诸侯以国,诸侯赐大夫以族。天不灭国,诸侯不灭族。有小罪则废其,择立次贤,使绍其先祀。《论语》云:“兴灭国,继绝世。”谓此也。必有大罪,乃得灭之。《周礼·大司》云:“外内,鸟兽行,则灭之。”是也。武仲自言罪轻,不及于不祀,言其应有后也。

以大蔡纳请,其可。”请为先人立后。○请为,于伪反,下“为己”、“请自为”、“请为其先人”下文“遂自为也”皆同。贾曰:“是家之祸也,非之过也。贾闻命矣。”再拜受。使为以纳请,贾使为为己请。遂自为也。为自为请。臧孙如防,防,臧孙邑。使来告曰:“纥非能害也,知不足也。言使甲从己,但虑事浅耳。○知音智。非敢私请!为其先人请也。苟守先祀,无废二勋,二勋,文仲、宣叔。

[疏]注“二勋,文仲、宣叔”

○正义曰:哀二十四年传曰:“晋侯将伐齐,使来乞师曰:‘昔臧文仲以楚师伐齐,取穀。臧宣叔以晋师伐齐,取汶。寡君徼福于周公,原乞灵于臧氏。’”是二勋谓文仲、宣叔也。

敢不辟邑!”据邑请后,故孔以为要君。○要,一遥反,下同。乃立臧为。

臧纥致防而奔齐。其人曰:“其盟我乎?”谓陈其罪恶,盟诸大夫以为戒。臧孙曰:“无辞。”废长立少,季孙所忌。故谓无辞以罪己。将盟臧氏,季孙召外史掌恶臣,而问盟首焉,恶臣,谓奔亡者。盟首,载书之章首。

[疏]“季孙召外史”

○正义曰:《周礼·外史》:“掌书外令,掌四方之志。”今季孙召外史,盖鲁亦立此官也。

对曰:“盟东门氏也,曰:‘毋或如东门遂,不听公命,杀適立庶。’文公命立恶,公遂杀之,立宣公。○毋音无。听,吐定反。適,丁历反。盟叔孙氏也,曰:‘毋或如叔孙侨如,废国常,覆公室。’谓谮公与季、孟于晋。○覆,芳服反。季孙曰:“臧孙之罪,皆不及此。”孟椒曰:“盍以其犯门斩关?”季孙用之,乃盟臧氏,曰:“毋或如臧孙纥,国之纪,犯门斩关!”,亦犯也。○盍,腊反。臧孙闻之,曰:“国有人焉,谁居?其孟椒乎!”孟椒,孟献之孙服惠伯。居,犹与也。○居音基。与音馀。

晋人克栾盈于曲沃,尽杀栾氏之族党。栾鲂奔宋。书曰:“晋人杀栾盈。”不言大夫,言自外也。自外犯君而,非复晋大夫。

齐侯还自晋,不。不国。遂袭莒,门于且于,且于,莒邑。○于,馀反。伤而退。齐侯伤。明日,将复战,期于寿舒。寿舒,莒地。杞、华还载甲,夜且于之隧,宿于莒郊。二,齐大夫。且于隧,狭路。○,市力反。华,胡化反。还音旋。狭,夹反。

[疏]“夜且于之隧”

○正义曰:既而又得宿,知所非城邑也,故杜以为狭。《檀弓》说此事云:“齐庄公袭莒于夺,杞梁死焉。”言于夺,则当为地名。郑玄引此传云:“隧、夺声相近。”言其与此一事,则此亦为地名。若是地名,不得云“且于之隧”即如《记》文,盖当“且于”之旁,别有夺地,非此“且于之隧”也。

明日,先遇莒于蒲侯氏。蒲侯氏,近莒之邑。○近,附近之近。莒重赂之,使无死,曰:“请有盟。”以盟要二,无致死战。华周对曰:“贪货弃命,亦君所恶也。华周,即华还。昏而受命,日未中而弃之,何以事君?”莒亲鼓之,从而伐之,获杞梁。杞梁,即杞。莒人行成。胜大国益惧,故行成。齐侯归,遇杞梁之妻于郊。梁战死,妻行迎丧。使吊之。辞曰:“之有罪,何辱命焉?言若有罪,不足吊。若免于罪,犹有先人之敝庐在,下妾不得与郊吊。”妇人无外事故。下,犹贱也。○卢,力居反。与音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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