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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四襄十九年尽二十一年(4/7)

排贾氏也。

叔老如齐。

冬,十月,丙辰,朔,日有之。无传。季孙宿如宋。

【传】二十年,,及莒平。孟庄会莒人,盟于向,督扬之盟故也。(莒数伐鲁,前年诸侯盟督扬以和解之。故二国自复共盟,结其好。○数,所角反,下同。解,古买反,又买反。复,扶又反,下始复同。好,呼报反,下皆同。)

[疏]“传盟于”至“故也”

○正义曰:于经,服异则称同盟,此齐成而盟,不言同者,往年齐与晋平,盟于大隧,是齐已服于晋矣。非于此始服,故不言同也。晋以齐既平和而召诸侯以为此会,传解其为盟之意,故云“齐成”也。

夏,盟于澶渊,齐成故也。齐与晋平。

邾人骤至,以诸侯之事弗能报也。骤,数也。谓十五年、十七年伐鲁。秋,孟庄伐邾以报之。既盟而又伐之,非。

蔡公以蔡之晋,背楚。○背音佩。蔡人杀之。公履,其母弟也。故奔楚。与兄同谋故。

陈庆虎、庆寅畏公黄之,二庆,陈卿。恐黄夺其政。○,彼力反。诉诸楚曰:“与蔡司同谋。”同之晋。楚人以为讨。讨,责陈。公奔楚。奔楚自理。初,蔡文侯事晋,曰:“先君与于践土之盟,先君,文侯父庄侯甲午也。践土盟在僖二十八年。○与音预。晋不可弃,且兄弟也。”畏楚,不能行而卒。宣十七年,文侯卒。楚人使蔡无常,徵发无准。公燮求从先君以利蔡,不能而死。书曰“蔡杀其大夫公燮”言不与民同也。罪其违众。“陈侯之弟黄奔楚”言非其罪也。称弟,罪陈侯及二庆。

[疏]注“称弟”至“二庆”

○正义曰:称弟者,止为罪陈侯。但陈侯之罪,罪在信二庆,故杜兼言二庆耳。称弟不为罪二庆也。《释例》曰:“兄而害弟者,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去弟以罪弟。推此以观其馀,秦伯之弟针,陈侯之弟黄,皆是兄害其弟者也。秦伯有千乘之国,而不能容其母弟,传曰‘罪秦伯也’。归罪秦伯,则针罪轻也。陈侯不能制御臣下,使逐其弟。传曰‘言非其罪也’。非黄之罪,则罪在陈侯。示互举之文也。”

黄将奔,呼于国曰:“庆氏无,求专陈国,暴蔑其君,而去其亲,五年不灭,是无天也。”为二十三年陈杀二庆传。○呼,好故反。去,起吕反。○齐初聘于齐,礼也。齐、鲁有怨,朝聘礼绝,今始复通,故曰初。继好息民,故曰礼。

冬,季武如宋,报向戌之聘也。向戌聘在十五年。褚师段逆之以受享,段,共公石也。逆以国,受享礼。○褚,张吕反。段,徐徒反。共音恭。赋《常棣》之七章以卒。武赋也。七章以卒,尽八章。取其“妻好合,如鼓瑟琴。宜尔室家,乐尔妻帑”言二国好合,宜其室家,相亲如兄弟。○棣,大计反。乐音洛。帑音。宋人重贿之。归,复命,公享之,赋《鱼丽》之卒章。《鱼丽》,《诗·小雅》。卒章曰:“其有矣,维其时矣。”喻聘宋得其时。○丽,力驰反。

[疏]“赋《鱼丽》之卒章”

○正义曰:《鱼丽》,《诗·小雅》。“其有矣”者,谓言鱼有鲿鲨鲂鳇,并有旨酒也。“维其时矣”者,注云:“太平而后微众多,取之有时,用之有,则万莫不多也。”

公赋《南山有台》。《南山有台》,《诗·小雅》。取其“乐只君家之基”“家之光”喻武奉使,能为国光煇。○只,之氏反,本亦作旨。使,所吏反。武去所,曰:“臣不堪也。”去所,辟席。

卫甯惠疾,召悼,悼,甯喜。曰:“吾得罪于君,悔而无及也。名藏在诸侯之策,曰:‘孙林父、甯其君。’君则掩之。掩恶名。○策,初革反。,如字,徐音黜。若能掩之,则吾也。若不能,犹有鬼神,吾有馁而已,不来矣。”馁,饿也。○馁,罪反。悼许诺,惠遂卒。为二十六年卫侯归传。

【经】二十有一年,,王正月,公如晋。

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二邑在平南平县,东北有漆乡,西北有显闾亭。以邑为叛;適鲁而言来奔,内外之辞。○漆,本或作淶,徐音七。闾,力于反。

[疏]“二邑在平南”至“之辞”

○正义曰:杜解地邑,自为其例,言“在”者指知其,言“有”者以示不审。此言“二邑在平”者,知其在平郡界耳。又言“有”者,并不审其也。《释例》曰:“漆,平南平县东北有漆乡。闾丘,平南平县西北有显闾亭。”是二邑知在平,而不审其地,故言“有”也。诸侯之臣其私邑而以之奔者,皆书为叛,卫孙林父、宋华亥、宋公之弟辰、赵鞅、荀寅等皆书为叛。叛者,背其本国之大辞也。此及莒、牟、夷、邾、黑肱亦以邑叛本国,但叛来归鲁,据其至鲁为文,而言来奔,内外之辞,言俱是叛,而辞异耳。且传谓庶其等为三叛人,明其来是叛也。

夏,公至自晋。无传。

秋,晋栾盈奔楚。盈不能防闲其母,以取奔亡。称名,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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