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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桓七年尽十八年(8/10)

是复位之例。注言此者,以忽之奔,不称郑伯,归言世,又非君号,非君而称复归,嫌其不是复位,故明之。礼,父在称世。忽父之丧于今五年,世非所当称,故迹其称之意。邓曼所生,立为世,是有母氏之也。宗卿,谓同姓之卿,祭仲之女曰雍姬,则祭仲姬姓,是同宗卿也。救齐败戎,是有功也。而守介节,谓守琐琐狷介之节,不娶齐女也。经书郑忽奔,不称郑伯,是降名以赴也。今称世复归,是逆以大之礼也。逆以大之礼者,以突是庶,无奔,更择君,莫逾于忽,以本是世,故迎之使还。为是世于,所以得归。郑以世名告,不以尝为君告,时史因其告辞,书曰世;实复本位,书曰复归。而忽之为君,不能自固,始于见逐,终于见杀,三公更立为君,郑国者,实忽之由。《释例》与此注尽同,其末云“故仲尼因以示义”言因旧史之文,即称世,示郑人本有不以为君之义。忽于隐公之世每称公,六年称大,则救齐之时,巳立为大故也。

许叔于许。许叔,庄公弟也。隐十一年,郑使许大夫奉许叔居许东偏。郑庄公既卒,乃居位,许人嘉之,以字告也。叔本不去国,虽称,非国逆例。

[疏]注“许叔”至“逆例”

○正义曰:者自外之辞,本其所自之,言其自许东偏而于许国,非从外国也。郑庄公以十一年卒,许叔今始者,盖郑突不使其复。忽既得位,亲仁善邻,存许以德许人,冀其为已之援,故此年始得也。小白、皆称名,此叔称字,故云许人嘉之,以字告也。杜知是字者,以蔡季来归,亦以书字,故知之也。杜以传例云“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嫌此亦为国逆之例。《释例》曰:“诸在例外称,直是自外内,记事常辞,义无所取。贾氏虽夫人姜氏之皆以为例。由先儒以为国逆,故言许叔本不去国,非国逆之正例。”国逆正例,据去国而来。许叔本非去国,故云非国逆例。其实许始复国,许叔得还,上下,同心迎逆,指其实事有国逆之理。故于《释例》云许叔有国逆之文,但非国逆正例耳。刘君不达此旨,妄规杜失,非也。

公会齐侯于艾。

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无传。三人皆附庸之世也,其君应称名,故其降称人。牟国,今泰山牟县。葛国在梁国宁陵县东北。○牟,亡侯反。

[疏]注“三人”至“东北”

○正义曰:三国俱称人,合行礼,知其尊卑同也。以邾未得王命,知牟、葛之等是附庸。郳黎来来朝,附庸书名,此若君自亲来,则亦应称名。若遣臣来聘,又不得称朝。曹伯使世姑来朝,是世有称朝之义。知此三人皆附庸世,摄行父事而来朝也。诸侯之卿称名,大夫降称人,是人之于名,例差一等。若附庸,其君应称名,故其降称人。《释例》曰:“王之世不名,诸侯世则名,‘会王世于首止’,‘曹世姑来朝’,是也。附庸世称人,‘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是也。”是言世称谓之等级也。《地理志》:“泰山郡牟县,故牟国也。”陈留郡宁陵县,应劭曰:“故葛伯国。”然则于晋属梁国也。

秋,九月,郑伯突于栎。栎,郑别都也,今河南翟县。未得国,直书,无义例也。○栎音历。翟,徒历反。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袲,宋地,在沛国相县西南。先行会礼而后伐也。○袲,昌氏反。相,息亮反。

[疏]注“先行会礼”

○正义曰:知非不与谋,言会者,以言“于袲”故知此行会礼也。若不言地,直言会,则是不与谋例也。召陵会,杜注云“于召陵先行会礼”与此同也。

【传】十五年,,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车服,上之所以赐下。)天不私求财。(诸侯有常职贡。)

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妇人在室则天父,则天夫。女以为疑,故母以所生为本解之。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于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汪,池也。周氏,郑大夫。杀而暴其尸以示戮也。○舍音舍。汪,乌黄反。暴,步卜反。公载以,愍其见杀,故载其尸共国。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

夏,厉公奔蔡。

六月,乙亥,昭公

许叔于许。“公会齐侯于艾”谋定许也。

秋,郑伯因栎人杀檀伯,而遂居栎。檀伯,郑守栎大夫。○檀,徒丹反。

冬,会于袲,谋伐郑,将纳厉公也。弗克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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