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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隐三年尽五年(8/10)

亦可称“我人”所以不然者,凡云“我”者皆上有他国之辞,故对他称我;鲁人会他国,上未有他国之文,不可发首言“我人”故也。

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州吁弑君而立,未列于会,故不称君。例在成十六年。濮,陈地,名。○濮音卜。

[疏]注“州吁”至“名”

○正义曰:秋之世,王政不行,赏罚之柄,不在天。弑君取国,为罪虽大,若已列于诸侯会者,则不复讨也。其有臣杀之,即与弑君无异。未必礼法当然,要其时俗如是。宣公杀恶取国,纳赂于齐以请会,传曰:“会于平州以定公位。”杜云:“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得复讨,臣杀之,与弑君同,故公与齐会而位定。”是其义也。《释例》又云:“诸侯篡立,虽以会诸侯为正,此列国之制也。至于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定,故诸杀不成君者,亦与成君同义。”然杜前注云:“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臣杀之,与弑君同。”则若未会诸侯,臣杀之,不与弑君同。似与《释例》违者。《释例》所云“诸弑不成君,亦成君同义”者,即庄九年齐人杀无知,及此年卫人杀州吁,以其未会诸侯,故不书爵,犹不从两下相杀之例,故云亦与成君同义。若既会诸侯,则臣弑称爵,则文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是也。曹伯负刍杀其大而自立,成十五年诸侯“同盟于戚”曹伯既列于会,然后晋人执之。十六年传称“曹人请于晋曰,若有罪,则君列诸会矣”是列会即成君矣。此州吁未列于会,故不称君,曹人之辞,即是成例,故云例在成十六年。杀之于濮,谓死于旁也。《释例·土地名》此濮下注云“阙”哀二十七年传濮下注云:“濮自陈留酸枣县受河,东北经济,至平钜野县济。”彼濮与此名同实异,故杜于此不言阙,直云“濮,陈地,名”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卫人逆公晋而立之,善其得众,故不书于卫,变文以示义。例在成十八年。

[疏]注“卫人”至“八年”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例曰:“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此公晋去卫居邢,卫人迎而立之,于法正当书“”宜与齐小白同文。传言书曰:“卫人立晋,众也。”是仲尼善其得众,故改常例,变文以示义也。

【传】四年,,卫州吁弑桓公而立。公与宋公为会,将寻宿之盟。未及期,卫人来告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宿盟在元年。

宋殇公之即位也,公奔郑,郑人纳之。及卫州吁立,将脩先君之怨于郑,谓二年郑人伐卫之怨。

[疏]注“谓二”至“之怨”

○正义曰:二年伐卫见经,故以属之,未必往前更无怨也。《卫世家》称,桓公十六年,乃为州吁所弑。则隐之二年,当桓之世。服虔以先君为庄公,非也。何则?宣公烝夷姜生急,公纳急之妻生寿及朔,朔能构兄,寿能代死,则是年皆长矣。宣公以此年即位,桓十二年卒,终始二十矣。虽寿之死,未知何岁。急之娶,当在宣初。若隐之二年,庄公犹在,岂于父在之时已得烝父妾生急也?《史记》虽多谬误,此当信然。

而求于诸侯,以和其民。诸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复讨,故求此。○篡,初患反。复,扶又反,下文复伐同。使告于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害谓宋公冯。君为主,敝邑以赋与陈、蔡从,则卫国之愿也。”言举国之赋调。○从,才用反。调,徒吊反。宋人许之。于是陈、蔡方睦于卫。蔡,今汝南上蔡县。

[疏]注“蔡今”至“蔡县”

○正义曰:《蔡国侯爵谱》云:“蔡,姬姓,文王叔度之后也。武王封之于汝南上蔡,为蔡侯,作,见诛。其蔡仲,成王复封之于蔡。至平侯,徙新蔡,昭侯徙九江下蔡。宣侯二十八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昭侯成侯十年,获麟之岁也。成侯声侯四年,《秋》之传终矣。声侯十四年卒。自声侯以下,二世,二十八年,而楚灭蔡。”《地理志》云:“汝南上蔡县,故蔡国,周武王弟叔度所封。”

“故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围其东门,五日而还。公问于众仲曰:“卫州吁其成乎?”众仲,鲁大夫。对曰:“臣闻以德和民,不闻以谓阻兵而安忍。以,犹治丝而棼之也。丝见棼缊,益所以。○棼,扶云反,也。缊,于云反。夫州吁,阻兵而安忍。阻兵无众,安忍无亲,众叛亲离,难以济矣。恃兵则民残,民残则众叛,安忍则刑过,刑过则亲离。

[疏]“阻兵而安忍”

○正义曰:阻恃诸国之兵以求胜,而征伐不已。安忍,行事,刑杀过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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