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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己,而去司禄之职也。是时周室班爵禄之
,孟
所以不得闻其详,特以大略而答北
?之问也。云“今考《王制》则合也”者,盖自《王制》推之,亦有不合者矣,已说于前欤。○注“公谓上公九命及二王后也”至“凡五等”○正义曰:《周礼·典命职》云“上公九命为伯”郑氏云“上公谓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为二伯,二王之后,亦为上公”是也。○注“凡此四等,土地之等差也”至“曰附庸”○正义曰:云“天
封畿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也”者,
《周官》建王国,制其畿方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者,
《周易》云“震惊百里,惊远而惧迩”是也。《王制》云:“天
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
、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
,附于诸侯,曰附庸。”郑氏云:“象日月之大,亦取略同也。天
方千里,所谓县内以禄公、卿、大夫、元士。”自公侯百里至
男五十里,郑氏注云:“星辰之大小也。附庸者,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事附于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注“视,比也”至“制也”○正义曰:《王制》云:“天
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
之卿视伯,天
之大夫视
、男,天
之元士视附庸。”郑注云:“视犹比也。元,善也。善士谓命士也。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
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
、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
。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
、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
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有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唯天
畿内,不用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也。”《周礼·大司职》云:“以土圭之法求地中,以建王国,制其畿方千里。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
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
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
者参之一。诸
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
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
者四之一。”是又郑注本此而言也。云“天
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者,
《《周礼》》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又注云:“都鄙者,王
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王制》曰:“天
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七,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此盖变时采地之数,周未闻矣。是宜孟
但言其大纲,而其详所以未之闻也。○注“公侯之国为大国”至“代耕也”又自“伯为次国”至“三分之一也”又“
男为小国”至“二分之一也”○正义曰:《王制》云:“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郑氏云:“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国百三十,十二少卿也。名山大泽不以封,与民同财,不得障
,亦赋税矣。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为县内,馀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也。其一为畿内,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不过十一,谓之次国;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国,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
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又云:“大国三卿,皆命于天
,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
,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然而先王之制,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此所以有公、侯、伯、
、男,而又有大国、次国、小国之殊制尔。故三十里之遂,二十里之郊,九里之城,三里之
,是大国之制如此也。自二十里之遂,九里之郊,三里之城,一里之
,是次国之制如此也。自九里之遂,三里之郊,一里之城,以城为
,是小国之制如此也。大抵上綦于大国,下綦于小国,其地虽广狭不同,其禄虽多寡有异,及君之所受,均十卿之禄而已。自卿以下至于士,其禄各相杀,以一此卿禄居于君禄十分之一,大夫居于卿禄四分之一,上士居大夫禄二分之一;次国大夫居卿禄三分之一;小国大夫居卿禄二分之一也。其间《王制》、《周官》与《孟
》虽有不合者,亦于前言其大概也。○注“获,得也。一夫一妇,佃田百亩”至“若今之斗
佐史除吏也”○正义曰:古者制民之产,以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此耕者之所得,所以一夫受田百亩也。《王制》云:“农夫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
九人,其次
八人,其次
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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