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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言其大纲,以答北
?之问。“北
?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者,北
?问孟
,以谓周家班列其爵禄,
下等差,如之何也?“孟
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至“尝闻其略也”者,孟
答之,谓其详悉则不可得而闻,诸侯放恣,憎恶其法度有妨于己之所为,尽灭去其典籍,故今不复有,然而轲也但尝闻得其大纲也。“天
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
、男同一位,凡五等”至“上次
八人,中
七人,中次
六人,下
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者,此皆孟
言周室班爵禄之大纲也。云“天
一位”至“凡五等也”者,盖父天母地,而为之
者,天
也;爵位盛大,以无私为德者,公也;斥候于外,以君人为德者,侯也;
仁足以长人者,伯也;
,字也,字,养也,而其德足以养人者,故曰
也;男,任也,任,安也,而其德足以安人者,故曰男也。自天
至于
、男,皆有君
,故尊卑之位凡有五等,然公、侯、伯、
、男皆臣乎天
,而爵位之列自天
始,所以与天
同其班。“君一位,卿一位”至“凡六等”者,盖
命足以正众者,君也;知
退而其
上达者,卿也;智足以帅人者,大夫也;才足以事人者,士也。自君以下至于士,皆有臣
焉,故尊卑之位凡六等,然卿、大夫、士皆臣乎国君,而爵位之列自国君,所以与国君同其班。凡此者,是皆孟
所谓班君臣之爵也。“天
之制地方千里”至“附庸”者,此孟
言土地之等差也。故天
尊于公、侯,故制地方广千里,盖不方千里,则无以待天下之诸侯故也;公、侯卑于天
,故地广百里,盖不广百里则无以守宗庙之典籍故也;伯又卑于公、侯,
、男又卑于伯,故其地之广狭亦莫不有七十里、五十里之差。凡是四等,而其德不足以合瑞于天
,而其地又不足以敌广于公、侯,其势又难以特达于天
者,故因大国以名通,则谓之附庸。“天
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
男”者,此言天
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也。《周礼》上公九命,侯、伯七命,
、男五命,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郑玄云“王之上士三命”则元士者即上士也。盖以六命之卿,其所受之地则视七命之诸侯;以四命之大夫,则所受之地而视七命之伯;以二命之元士,其所受之地则视五命之
、男故也。“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公、侯之国是为大国者也,大国之地方百里,而国君之禄则十倍于卿,而卿之禄是为居于君禄十分之一也;卿所居之禄又四倍于大夫,而大夫之禄是为居卿禄四分之一也;大夫所受之地则一倍于上士,而上士之禄是为居大夫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亦皆转为相倍。而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者,盖庶人在官者,是未命为士者也,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于天
、国君者也。其禄比于上农夫,然而不耕之者,盖以士劳力于事人,不为无庸也,而禄且足以代其耕矣。“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伯之国是为次国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禄亦同大国之君、卿、大夫、士之禄相为倍差,其下士与庶人在官者,亦以禄足以代其耕矣。“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
、男者是为小国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禄亦相为倍差,与上同,其禄足以代其耕亦然。“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
九人,上次
八人,中
七人,中次
六人,下
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者,盖耕者所得,一夫一妇佃田百亩,而百亩之田,加之以粪,是为上农夫,其所得之?足以
养其九
,上次则
八人,中
七人,中次则
六人,下
五人。其庶人在官者,
禄之等差,亦如农夫有上、中、下之次,有此五等矣,若今之斗
佐史、属吏是也。《王制》云:“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
、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其不及天
,又无六等,殆与孟
不合者,盖以孟
所言则周制,而《王制》所言则夏、商之制也。《王制》云:“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
、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
,附于诸侯,曰附庸。”而孟
不言田而言地者,盖禄以田为主,《王制》主于分田以制禄,孟
主于制地以分国,而国以地为主,此所以有田、地之异也。《王制》云:“天
之三公田视公侯,天
之卿视伯,天
之大夫视
、男,天
之元士视附庸。”而孟
则言天
之卿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
男,其视不同者,亦以周制与夏、商之制不同也。孟
所以不言天
之公受地视侯,而特言其卿者,盖卿与公同其所受,是所谓举卑以见尊之意也。此又孟
所云班臣之禄也。○注“详,悉也”至“则其合也”○正义曰:云“诸侯
恣行,憎恶其法妨害己之所为,故灭去典籍。今《周礼》司录之官无其职,是则诸侯皆去之,故使不复有也”者,盖自列国之后,先王之法浸坏,上无
揆,下无法守,而诸侯类皆以
吞弱,以大并小,而齐、鲁之始封俭于百里,至孟
时,齐方百里者十,鲁方百里者五,此诸侯所以恶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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