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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克
威尔军中的独立派提
的
办法也缺乏传统习惯之支持。既要再造政治
系之理论,则不妨针对时间,模仿自然科学作社会科学之蓝本。其书之名称为
灵,虚构之人,可见得他一直以自己的想象力和逻辑作论说的
据。霍布斯写作的最大长
,不在其人本主义(humanist)的情景,而是在其提
改造时要求的贯彻到底。他既以人类的自私作政治生活之基
,其负因素也先要负到极端,然后其积极
才明显而有力量。
《
灵》中提及人民因要避免惨死和无边的恐惧,才以一
社会契约的方式组织国家与政府。每个公民放弃
分原本的无限自由,所谓国家因此而产生。国家最
主权授予一人或一群人,此即“
灵”他(或他们,下同)不是国民公约的签字人,而是执行者。他接受全
人民(只要过半数同意即可)的嘱托,代表他们以集
之
格对付个人。他享受了最
荣誉的
衔,也有无可分割的立法权。他的旨意成为法律,而本
不受法律限制。因为他的任务在于维持治安,所以必须
有判断各事之能力及解释各事之权威。这样的安排一经定妥,即不能更改,而且永远有效。
表面看来,这
说法似乎前后矛盾。这一方面是由于著书人之古怪
格。霍布斯不顾人之
尔反尔、瞬息变化的个
,而在一个局势飘摇国事没有着落之际
要把国家社会之组织写成科学,所以《
灵》每字每句都是
定的毫不妥协。可是仔细看英文sovereign一字,原来是最
主权人,经他一说起倒成了一个总经理。“他不可能伤害下属之任何人,下属也不当指斥他为不公平,因为他受兹人之命行事,不可能又伤害兹人。”这样的一个最
主权人要不是像日后之英皇、英后,在
理公众之事时丝毫不表现各人个
及本
利益,即像代议政治成熟时之议会,它本
即系一切生命财产之集团,于理也不能侵犯其生命财产。作者虽
调国家主权人之意志即成为法律,这却不是说立法可以仓卒为之或恣意为之。他的书中又有一节提及:“民法与自然法(naturallaw)并非二
,它们不外为同一法律之两个
分。其为成文法者为民法,其不成文者为自然法。”他又写
:“法律颁布于人间,没有旁的用意,只不过限制某些人原始之自由,使他们不伤害旁人,而能互相合作,对付共同的敌人。”这句话表示立法总是将一个负因素加诸一个负因素之上,是不得已而为之。如筑堤原为防止河
之泛滥,当然不能随
筑。国家最
主权人在人民,授权委托他办事时必早已明了此宗旨。所以他既要防止过度的使用自由,又不能过度的防止。他本人在立法上之自由,乃技术上之自由,他可以在很多细微末节上把规章订好。
国家
制订定之后,不得任意改变,也是基于既称宪法则不得朝令夕改之意。人民有服从最
主权人之义务,后者相对而有保护他们之义务。这保护力量失效之时,也是服从终止之日。如果最
主权人放弃他的政府,也不留下继承人,则国家解散,全民恢复到以前的绝对自由或无政府状态。这样不正常之事当然不能令之经常发生。除了这些条件之外,霍布斯也提
有野心的英雄人
、庞大的专业市镇,和专利铸币也都是国家之虑。所以纵使他书中写下很多绝对而肯定的字语,他政治哲学上的重
仍是放任政策。这一
早经不少有识之士指
。一个现代学者写着:“霍布斯
廓鲜明的个人主义使他的学说成为当日最有革命
的哲学,他之赞成君主制度,不过是表面文章。”
《
灵》的作者不容许教皇和僧侣与国家最
主权人分权,他指
神权由于人类的迷信,但宗教也不能完全不要,它可以导人为善。只是崇拜的仪式由国家指定,国民在形式上都要依样奉行,他们心目中信与不信,是自己的事。“信心系神之所赐,凡人也无法以赏罚而增益之。”所以霍布斯论宗教时属于“伊拉斯图派”(Erastian),亦即宗教没有本
之价值,教会只替国家服务。
霍布斯是否为资本主义的急先锋和创始者?这也要看我们给资本主义的定义而定。如果我们认为资本主义纯系一
思想上的系统,其范围不过是一
意识形态,甚至像有些学者的主张,资本主义以存积资本为人生之目的,则霍布斯不能为之。因为他认为,人类的意图乃
据动者恒动的原则,已有一
得陇望蜀之趋势,虽已丰衣足
,仍怕明日衣
之未周,因之才拚命努力,由互相竞争而动手厮杀,以至造成一个“所有人和所有人作战”的局面。则他的学说分明在防止这不合理之趋向,而不是鼓励其继续发展。这也就是说他的立场仍是
德和
理,而非纯粹之经济。
可是我们认为,历史上的资本主义既有思想,也包括一
组织与运动,而且要通过法制,所存资本才能累积。同时私人资本经过如此之安排,在社会产生服务
质(这也是本书采取之观
),则霍布斯有极大的贡献。只是在确定这观
之前,我们务必看清他著书时英国社会的情势,而且把他时人的见解拿来一并分析。
极端派的理论
表面看来,霍布斯之著作包括《
灵》及《政府论》(DeCive),纯系私人意见。内中虽提及若
历史例证,也是随
所至,其引用心理学
分,也是初次尝试。倘使当日之人未能重视他的才华,霍布斯即无从树立他在思想史上的地位。而实际上霍氏并未被忽视。一方面《
灵》一书中,
持国王的名位在原始时代已是由人民选举,国家最
主权人不会
错事,纵使犯错也只是对神负责而不对臣下负责。所以在议会派看来,他实在是替专制皇权张目。而另一方面他也说及,最
主权可以属于一人,也可以属于一群人,而最
主权人不能保护人民之日,也是人民离弃他之时,又像是赞成清教徒的革命,替克
威尔捧场,因此也不能讨好保皇党。如此一来他两
生事,倒替自己造成一个在学术上孤独的地位。
其实,当查理一世被弑,克
威尔不由自主地
了一个独裁者,而查理二世虽然主持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却发觉王位的意义已非昔比。这些情形表现英国国家
制正在激变,没有人能阻止这
改变,甚至没有人能掌握这大规模的更革。霍布斯在这国家没有主宰,人情惶惑的时代创造新论,其功用不在当日,而在未来。他在书中制造了一个全能的大怪
,不仅满足个人的幻想,
灵更可以解释为一个
有经济
格的现代政府。
据估计,17世纪英国半数以上的男
以当佣工度日,如果将半佣工一并算
,被雇的人可能为全
男
数之2/3。因此社会上对市场经济的变化至为
。斯图亚特王朝对工资及
价的
涉,主旨在防止失业。只是当日法制未备,全国
的商业组织尚未就绪,政府所能控制者尤其有限,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更可能因
涉而使局势更坏,以致到
失却人心。时人没有历史上的经验,总以为问题可以局
解决。第一次及第二次内战之间,克
威尔军中已有所谓“均平主义者”(Level-lers)
现。他们散布传单提倡自由平等,着重英国人之人
权利(Englishman’sbirthright),要求开放选举。他们的理论则是一个人纵没有
外的财产,他的人
既为生产者,则此人也应当被当作资产者看待。有些均平主义者着重劳动力也是一
商品,与现代
克思主义者所说相同。不过他们又是个人主义者,在政治上主张除了仆役乞丐依人而生存者外,凡人都应有选举权。克
威尔则以为这
说法和
法,已威胁一般人所谓之资产而严格取缔。全民选举(universalsuffrage或universalmanhoodsuffrage)是近世纪的一般趋势。它
据一
民主的原则:大凡一个政府统辖全民,虽被辖者为一夫一妇,也应当由这匹夫匹妇
面承认这统辖之
制。可是在17世纪的英国,经济基层的组织尚未就绪,存积资本尚待展开,民智仍为闭
,
通通信条件又不
备。此时即倡言一个赤
的人
在社会上应享有某
权利,纵在哲学上和人
主义上言之合理,其在代议政治的程序中却难
洽。所以也难怪克
威尔对这
说法嗤之以鼻。同时我们亦可看
,一
政治思想能否被接受,其本
好坏不说,时机(timing)也是值得注意的因素。
较均平主义者更激
者为“掘地者”(Diggers)。这名词起于1649年,当时有主张全
废止私人财产者,其人数不多,大概只数十或百人,聚集在
敦之南的
瑞(Surrey)擅自发掘公地,播
作
,准备经营一年,以收获接济贫民,并且声称,这运动一展开,必会将全
英国土地
得无法私有。掘地者不久即为当地军警和地主人众驱逐,以后也未再生事端,只是他们的文字已广泛
传。其中有一小册
称:“不应当有领主或地主站在旁人之
上。世间应为全人类之男儿女儿而存在,使他们自由而生存。”因之掘地者被称为共产主义者(communists)。他们的思想来源不
自现代经济,而
自圣经。他们的宗旨不仅过激,而且带着乌托
思想。个人财产权固然足以造成贫富悬殊的现象,也足以沦为弱

的工
,可是国家与社会之
制又无所凭籍来否定它。英国在17世纪中期已有如是过激派
现,并非此等人士带有远见,而只表现封建制度崩溃已久,当中一个青黄不接之时代延续了两三个世纪,至此已山穷
尽。英国之输
大宗为羊
,与农业攸关,有时也由外输
谷
,因之更受国际
的经济力量激
,如此不安的局面迫使当日知识分
四
寻觅新途径。可是右派加
宗教力量和提倡君权神授等等说法既已搁浅,而左派之全民平等废止私人财产又不切实际,则历史上之资本主义的来临,已经在客观上
备了一个无可避免的趋势。除非国家与社会都采取一
较
韧之组织,否则不能产生适时应变的能力,去对付一个千变万化的国际经济力量。这
组织基于内中各
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
换,前已言之。要使其如此,则不能再放弃私人财产权,只有更加
私人财产权。
《
灵》
书之日,距查理一世受刑及掘地者滋事才两年。这书中已有这样的倾向。霍布斯提议创造一个在立法上全能的
层机构。以下我要指
这
层机构的功能带着
厚的经济
格。这两者在当时都是推陈
新,彼此都算是打开局面。
《
灵》的经济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