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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认识,或者说很熟。案犯正是利用了这个条件,于当日上午给靳小朋打电话,以客人的身份从容地进
了靳小朋的住宅。
“其二,案发当日靳小朋休班,妻
外
,孩
上学。看来案犯对靳小朋一家当日的活动情况事先
了周密的了解,目的是要避开其他人,可以想像得
案犯是在与靳小朋交谈时趁其不备动的手。
“其三,按说案犯既然是靳小朋的熟人,他不会不掌握靳小朋的活动规律。在作案场合、时间以及手段的选择上余地会很大,他完全没有必要把作案的地
选择在靳小朋的家里,把作案的时间选择在大白天。然而,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案犯为了抢夺一支枪,却偏偏选择了这
不合时宜的场合和时间,而留下了一个熟人作案的重要线索。采用这
作案手段有悖常理,同时,也可以想见案犯想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急切心情。
“其四,从案发现场看,靳小朋的家几乎所有
位都被翻动过,就连洗手间的储水箱和
分地板也搜查了一遍。我想,靳小朋不会预先想到有人要抢枪,而把枪藏起来吧?我认为,把此案定为袭警抢枪根本站不住脚!”
“那么,它会不会是一起抢劫杀人案呢?”姜云峰继续分析道,“根据靳小朋的经济状况,我考虑不可能有如此贵重的财
藏匿在家中,更难以想像会藏在洗手间的水箱里和地板下面。可是案发现场却遭到了洗劫,案犯几乎要挖地三尺了!我们应该想到案犯要搜寻的
品对于他们该有多么重要。我认为他们的目的是:一者是杀死靳小朋;二者是要获取案犯所要得到的
品。至于现场枪支被抢,
分财
被劫,很可能是案犯故意制造的假象!”
姜云峰的话刚刚停下,李克林接道:“既然袭警抢枪不能成立,抢劫杀人也不能成立,案犯究竟想要得到什么东西?你说要挖地三尺,我更无法理解了。你提
了这么多的论
,又加进了严密的逻辑推理,充其量也只能作为一
猜测吧?你讲到案犯所要得到的
品该有多么多么的重要,可是你又没拿
相关的线索来说明这一
。虽然我没有你这么丰富的想像力,不过,我认为案犯要达到的目的,怕是存在着很大的报复因素。从靳小朋的工作性质看,常年与在押犯打交道难免会得罪人,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到有人对靳小朋实施报复,有必要把线索延伸到刑满释放的人员当中。这很可能是一起报复性质的案
。”李克林说话时目光一直在注意地看着大家,却没去看姜云峰。“目前,熟人作案这一
可以确定,只要具备基本的侦查常识一
就能看透。我认为把作案地
选择在靳小朋的家里,把作案时间选择在上午9时左右,这是案犯实施报复的最佳时机。我考虑案犯要杀的不仅是靳小朋,而是靳小朋的全家!12月19日是休息日,不仅靳小朋在家,他的妻
和女儿都应该在家,但是案犯却没有料到靳家母女一大早就
去了。至于姜云峰认为案发的当日,案犯对靳小朋全家的活动情况进行了周密的调查,这个情况我不知你是怎么知道的,恐怕也是猜
来的吧?另外,关于案犯对现场大肆搜寻的情况,我分析不能排除是案犯有意制造的假现场。我仍然认为在案件的定性问题上,应把报复杀人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