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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银行,难道用少数人的痛苦去换来大多数人的安心,这样
不好吗?
有位叫刘成耀的读者呼吁社会“请多一份理解,多一份支持。”编辑为此制作了这样的标题;“不要别人骗了你,你就得再去骗人。”从来信和标题都明白无误地表明了读者和媒体的意见,他们是绝对支持“没收”的。
在一份杂志上曾发表过一篇名为《发现假币怎么办?》的文章。作者对“没收”的作法提
了质疑。文章是这样写的:
顾客买东西或营业交款,营业员在一沓钞票中间拣
一张说是假币必须没收,顾客难以接受,先是力争,后是无奈自认倒霉,临走从营业员手里接过一张凭证,上写:今收到假币一张。
一些消费者心存两疑:一是对方认定假币是否具有权威性?二是假币有没有可能从没收者手里再次流通?为此笔者询问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
门,回答是:
人民币真伪的最终确认是银行。是不是假币,必须由银行来确认,同时各商业服务
门又有协助银行发现假币、收缴假币的义务。收款
门应将可疑钞票先没收,但必须向消费者
具凭证。凭证上应写明该钞票的面值、号码、准备将钞票上缴的银行机构名称等,收据应有收币单位的公章或收币人签字。这样消费者可以在几天之后持收据到有关银行机构查询。由于银行对收缴的上来的假币均有登记,因此对于没收的钞票收款
门是否已上缴,钞票是真是假,都会有准确的答复。如果经检查确系误收,银行会返还给消费者。这样,即可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也避免了假钞再次进
流通领域。
如果所有的银行、营业网
在“没有”顾客手中的假钞时,都能按总行提
的要求认真处理,严肃对待,我想营业员与顾客之间的不愉快的场面就可最大限度地减少,顾客是能尊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但如前所说,营业员在发现可疑钞票时,只是单纯凭自己的工作经验来判断是否是假币,这
作法有失公允。
就是这位营业员的反伪钞经验如何的丰富,判断如何地准确,可他毕竟只是一个营业员,不是执法者。公民有义务举报伪钞犯罪,也有权力拒绝伪钞,但在面对可疑的钞票或伪钞时,法律并没有赋与公民有“没有”的权利。前面所说。营业员在发现假币时进行了“没收”,还开
了收据。但象哪
不正格的收据,是否有法律效用?个体的、集体的、国有的企业的营业员都有“没收”的权利吗?
在我国有几十家银行,而其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而其它银行已转为商业银行,其性质和企业差不多,特别是有一些属于私营性质的银行,他们不能代表国家法律,不能行使执法权。对于可疑的钞票,这样的银行也敢一味地“没收”,势必引起司法行为。商业网
的营业员有义务检查、发现、收缴假币和可疑币,但这些机构对假币的确认没有权威,当然不能光凭服务员的一句话,就把顾客手中的钞票给没收了。
验钞机可以发现假币,并是不十拿九稳,万一
现失误,给顾客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该由谁来赔偿,以上现象都是值得反伪
门好好研究,特别是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应有纠分。
可见,在目前形势下,“没收”并非良策,它所带来的负面显而易见。群众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打落的牙齿只得往肚里吞”。群众在误进假币后,很少有主动上交的,大多是想方设法转手给他人,或混人大宗现款中存
国家银行。九九归一,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国家和集体。1991年贵州省银行、储蓄所、信用社在工作中发现和查获混
存款中的假币,就达43700元多。1992年南昌金
系统
钞时,就发现过125次,合计达37万多元的假币。
◎请给自己松松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