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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回廊》可以。”樱田说。
“那不是枝村幸
当过编辑的杂志吗?”
“是的。从杂志社来说,被害人曾经在社里工作过,有报复的意味,会比其他杂志社更
心。”
“反正目的是让佐山起诉我诽毁他。起诉的消息,最近杂志上登载不少,不过对杂志社来说总是件麻烦事,因此不
心的杂志社是不会刊登的。在这一
上,《女
回廊》还有被害人曾经在社里工作过这
情份,因此,即使刊登这篇报
,社会上也不会认为是以消遣为目的的。”
问题在这里,佐山
夫是舆论界知名的
儿。“杀人嫌疑”的报
一刊登,杂志会非常畅销,人们会认为杂志社的目的就是想以此扩大发行量,如果往山
夫妻是杀人犯还好;如果不是,社会就会严厉谴责杂志社的恶劣的商业主义,杂志的声誉就会一落千丈。这对杂志社来说是个非同小可的冒险。
正因为如此,这篇报
不能
给没有关系的杂志社,有可能愿意冒这个极端危险的风险的,只有《女
回廊》。樱田对桑山说的意见就是
于这些考虑。
还有一个大问题。向杂志提供那篇报
的“材料”的是检察厅的职员摆田。
规定,
为国家公务员的职员不揭
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退职后也不得
。《国家公务员法》第100条第1款)
“制定第100条法令条文的人除了要禁止以
密给特定的团
或个人带来利益的行为之外。”摆田说“还关系到侵犯人权的问题。可是,应当保护的人权在
德上和社会上都是正当的,而钻法律空
的罪犯却没有这
权利,应该揭发他,而且,由于他的原因,有人以不实之罪
陷囹圄,所以,为了社会正义,必须揭发
真正的罪犯,还无辜者以自由。《国家公务员法》第100条的解释不是要墨守陈规,而应该
现社会正义这一法律
神。”
樱田继续说:
“第100条上说‘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严格说来,这一条不适用于我,因此,我至今从未以‘公务’
份调查这一案件,在调查中绝对本行使过检察事务官的职权。我从没利用职权
行调查,也从没在公务时间内从事调查活动。去九州是休假,在东京都内活动,也都是在下班之后,利用的是假日。条文中说的工作中是指负责该案侦查的责任人,我也不是责任人,一直都是以个人
份,从没动用机关
行调查。所以,我个人调查的材料只能是我个人的,并不违反100条。…这是从狭义上解释法令条文。总之,能否从检察事务官的
份完全分离成个人
份,这一
还是疑问。当然我刚才说的虽然不错,却有
词夺
理之嫌。可是,检察官,不这样
就无法救冈野正一。”
《女
回廊》的总编接待了樱田的来访。在同编辑
主任两人一起听他谈话中,总编不禁兴奋起来。他事先说过谈话要保密,他们在没有其他人的一个单间里会谈,内容果然令人瞠目。
访问者是以个人
份来的,听了他的介绍才知
他的目的。原来,检察厅和警察署没发现那个杀人嫌疑人,因此他想用别的办法制造重新侦查的机会。这不是一般的“推销”稿件,显然是检察厅内
一
分人的意图。
樱田是要杂志以报
的形式揭发一个人,使其以名誉被排’谤为由提
诉讼,这可不是总编能决定得了的。
总编让樱田先回去,并郑重地对他说,要同社长商量后才能回答。当时还对他说,自己作为个人很想接受,因此绝对不要
给别的杂志。当然,樱田正求之不得。
总编一面等待今晚就能从大阪回来的社长,一面让编辑
主任悄悄整理
有关
容师佐山
夫的保存材料。社内的调查室里整理保存着迄今刊登在报刊上的佐山的报
和照片。如果刊登,仅那些还不够,但可以作为了解佐山
夫的预备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