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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推理(3/3)

的证言完全相符。小野惠的证言说,枝村幸屋里的电灯晚上710分左右是关着的。其他人的证言说,在11左右看过枝村的房间,屋里的电灯开着,到第二天早上还没关。

—检察官申述。

然而,检察官调查阶段,被告突然翻供。被告声称在警察署受到刑讯,警察署则否认有此事。

问被告怎么受到刑讯,于是被告说,虽没受到严刑拷打,但审讯的警察言词暴,颇有要大打手之势,因此心中骇然恐惧。还说,审讯的警察们不断劝他说,你就自首吧,在警察署持顽抗,只会拖延审讯,给检察官造成不好的心证,有罪无罪金由法院裁定,即使承认是你的,法院调查如无确凿证据,仍会判你无罪,那样你就能早日回家,重新工作,获得自由。被告听了这些话随之动心,于是作假供。

被告说,有生以来一次被关警察署拘留所,日以继夜的审讯使心疲惫不堪。夜里的审讯从傍晚5时起,一直行到翌日凌晨两,因此意识恍惚,仿佛觉得自己要彻底垮了,甚至担心自己会发疯。

被告说,他想早日回家,想工作,不光是工作,而且还挂念妻,不工作就没有分文收,妻就无法生活,为此,决定早日去。

被告想,反正自己没犯罪,如果开审理,准会作无罪判决。他相信辩护,相信法官公正廉明,于是在警察署便违心地自首了。他还说,自供同现场情况不符的地方,审讯的警察都适当作了诱导。当然,对于这些警察署是全盘否定的。自本官(检察官)调查以来,被告一直持否认有罪。然而,综合各直接证据,客观而科学地作判断,结果认定,被告在警察署随意作的自供是真实的坦白。

这一命案是被告冈野正一所为已毫无疑义。分明知是朋友的妻,而且分明知婚期在即,为了愤而杀害一个不服从自己意志的善良女,虽属一时冲动,也没有宽恕的余地。

—检察官的论大致如此。一审判决几乎全盘接受了检察官的指控。

一审检察官是小久保重一。

小久保检察官在受理这一审判的当初,曾经从检察厅大楼的一楼(地方检察厅)到等检察厅,与东京等检察厅检察官冈房雄商谈过。那不是作指示。地方检察厅的检察长同等检察长商量之后,决定在这件案上“参考”等检察厅的意见,因而,指使小久保检察官夫同冈检察官商谈。

小久保检察官认为案情复杂。被告在警察署一度作为自首,后来又忽然翻供。这样的审判在一审不能确定,被告说不定要上诉,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可能很大。

如果被告上诉,二审检察官不能与一审检察官态度相悖。一审检察官持有罪,二审检察官便不宜提异议。在证据。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上,两者不能矛盾。检察官是作公益代表追究犯罪的,因而追究犯罪的态度不能分歧,其见解从下级审判到上级审判都必须统一。检察成一,检察一的原则关系到国家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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