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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对手(4/7)

手尾随室实施xx杀人。这一,从楼下垃圾集中的一袋装满鱼鱼尾的垃圾中可以得到验证。由此可以推断,凶手虽然和平室,但并非死者的熟人。

现场有少量搏斗痕迹,死者上所穿的棉质睡衣几乎被扯碎。结合在现场提取到的足迹,初步推断凶手的在175cm以上,壮,可能从事力劳动。凶手在现场留下了大量痕迹证,包括指纹、足迹及残留在死者xx中的等生证。看来,凶手无心,也无意掩盖罪行。

第二起杀人案发生在C市轴承厂职工宿舍D区22号楼4单元202室,死者栗某,39岁,已婚,生前系某超市收银员。死者遭暴力xx后,被锐砍切致失血休克死亡,现场惨不忍睹。凶为现场发现的一把菜刀,系栗某所有。凶手乃和平室。从尸位置(客厅)、附近散落的购袋及死者上尚存的衣跟鞋来判断,死者当时购回家,遇到凶手后,被其尾随至楼内,趁死者开门时,将其拥撞室内,而实施xx杀人。

在现场提取到大量痕迹证。经比对,凶手在现场留下的指纹和足迹与新竹小区杀人案可同一认定。从死者xx中提取的,经DNA测试,也与新竹小区杀人案中提取到的生证相符。至此,宽平分局决定将两案并案理,成立专案组,并向省公安厅犯罪心理研究室求助。

方木被公安厅派遣至专案组,并参与了两起案件的整合与分析。其中,不乏一些耐人寻味之

其一,两起杀人案件的案发地相距不远,直线距离不超过一公里;

其二,两起杀人案件相隔的时间为八天,发案时间均为下午一至两半之间。如此频繁地作案,且作案地相对集中,并选择在白天下手,这说明凶手要么完全不备反侦查能力,要么猖狂至极;其三,凶手作案呈现无计划、有规律的特。两名被害人都是被其尾随人室,施暴后,凶手都是用现场取得的品当作凶,实施杀人行为。作案之后,凶都被随意地弃置在犯罪现场,且没有清除痕迹的反侦查行为;其四,在死者的上、衣上以及作为凶的电话线和菜刀握柄上,都发现了黄油膏状质。经检测,黄油膏的主要成分为动油脂,并有麻椒、椒等成分,简单地说,就是俗称麻油的品原料。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在这些麻油中,警方又检测罂粟碱、吗啡、那可汀、可卡因等多碱。据此,警方怀疑其在麻油中掺了罂粟壳。

结合这些线索,方木了初步判断:凶手为男,年龄在30至40岁之间,175cm上下,重在80公斤左右。从事力劳动。经济状况较差。未婚或离异,独自居住。家住址及工作单位就在案发地附近。住宅空间狭窄,为继承长辈遗产或者租住。凶手喜吃麻辣类品,可能伴有饮酒的习惯。个人卫生习惯较差,不修边幅,可能蓄有胡须。

最重要的是,凶手可能有某神病神障碍。

方木的理由是:凶手在两次作案前都曾经用过麻辣类品,并且,调拌用的麻油里有罂粟壳。这绝非巧合那么简单。也许罂粟壳就是刺激他xx杀人的原因之一。一般人用了有罂粟壳的,比如火锅底料等等,至多会产生成瘾,但绝不会疯狂到去犯罪。如果方木的推测成立,那么凶手肯定患有某神病神障碍,在罂粟碱、吗啡等毒素的刺激下,实施xx杀人行为。而且,方木认为,凶手极可能在短期内再次作案,且作案地就在方圆五公里以内。

专案组采纳了方木的意见,并在全市范围内下发了协查通告,同时,对全市范围内的餐饮场所行调查,特别是麻辣火锅店等川菜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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