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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六五章时代地ding峰大结局(3/4)

大会首先是颁布赵与莒钦拟、外朝与内阁同时签押通过的《御宪》。在炎黄十四年的明定国是诏中,赵与莒便提要制订《御宪》,只不过当时除了宋慈那样者,绝大多数人都忽略了这个被掩盖在官制革新下的问题。

炎黄十九年《御宪》,即使是在它颁布之时,也未曾受到太大的重视,只是若年后,随着大宋国内制度的一步步完善,人们才惊讶地发觉,这炎黄十九年《御宪》,竟然对大宋社会的任何一个方面的本问题,都有清楚的规定。

《御宪》第一卷乃《皇室篇》,第一条便是规定大宋天的地位,大宋为天与士民共治之帝国,天奉天以御天下,为国家之象征,大宋武装力量之最统帅。

第二条便是皇位传承,大宋皇位传承,由天在世时指定传承为第一优先,天生前若无指定,便由嫡长继承为第一优先,嫡长不存,则由宗正寺自近支宗室举荐,得外朝、致同意则可。

第三条是震憾地条文,天罢黜之法,当天德行不足以御宇,外朝与内阁一致公议,得八成支持,便可罢黜,由宗正寺自近支宗室举荐继承之人。外朝与内阁公议罢黜天一旦程序,则自动转宗室大宗正、外朝丞相、内阁总理大学士三人共和,天避嫌退位,军队只服从于三人共和,待天大位定后,再效忠于天

这里的共和,当是指史有先例地周召公和了。

《御宪》第二卷为《中枢篇》,其内容则是规定了大宋外朝、内阁的权力与责任和产生办法,这一乃是这几年来官制改革逐步实现了的,因此算不得新鲜。第三卷名为《勋议篇》。却是多年前天的地方勋议制,听得这一条时,在场诸人中心思捷的,上意识到,经过五年地时间,中枢官制革新已经接近完成,天接下来就是要推动地方官制革新,要改变长期以来华夏官员只唯上不为下只知迎奉上司不知服务士民的劣俗

《御宪》第四卷名为《产业篇》,却是鼓励百姓产兴业地条文,其中第二条正式确认。天下百姓,无论士农工商,只要遵守国法,便在士民之列,绝无贬抑。第三条又是一条有新意的,士农工商,守法所得皆为私有,天、朝方官府,皆不可索掠夺。第四条则对于向各行征税有明确规定:朝廷税。须得天、外朝、内阁一致签押方可征收,朝廷税之外,地方税,须得地方主官提议,地方勋议签押,再报朝廷批复方可征收,这几乎就杜绝了地方上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地渠

《御宪》第五卷名为《成法卷》,对于国法之成废,有着极细的规定,特别是对《御宪》本地修改。规定得极为详细严苛。初次制定《御宪》,自然是赵与莒拟定的。但此后他自家要修改,也须得经外朝、内阁八成以上成员和七成以上的地方勋议赞同签押,方可行。至于其余法律,《御宪》亦有明文,规定其成法和废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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